乐创技术(4304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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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2日 18:56: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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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乐创技术: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上市公司: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代敬亮 |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
保荐代表人:阎华通 |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乐创技术”、“上市公司”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
乐创技术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持续
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 国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制度,并已根据上市公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和安排。 |
2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
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和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
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
相关内控制度,及时履
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义
务,出具的相关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
3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发现上市公司拟
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
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
向北交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其他
提交的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上市公司拟披露信
息或已披露信息不存在
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 |
| | 露的事项。 |
4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
东会、董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
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上市公司业务和日常情
况,持续关注了上市公
司运作、证券交易和媒
体报道情况,督促公司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5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北交
所业务规则,并切实履
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 |
6 |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
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的,
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新增或
变更承诺的事项,履行
承诺事项不存在不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
关规定的情况。 |
7 |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
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
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
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
市公司做好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工作,并进
行了一次现场核查。 |
8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 公司披露公告时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一)关联
交易;(二)对外担保;(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四)
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
险事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六)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
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
80%或者被强制处置;(八)北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
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上述职责的,应当在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核实的事
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已就关联交易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除关联交易外,公
司不存在所列示的其他
事项。保荐机构及其保
荐代表人不存在无法履
行职责的情况。 |
9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规占用或转
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三)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七)存在重大财务造
假嫌疑;(八)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
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不存在需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的事项。 |
10 |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1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荐机构
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和
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不存在需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的事项,不适用。 |
11 | 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事项
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工
作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核
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地点、人员、涉及的事
项、方法、获取的资料和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如有)
等内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
整改建议(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
市公司就整改情况向北交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不存在需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的事项,不适用。 |
12 |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向
北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
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三)北交
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不存在所列示的事项。 |
13 |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
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
完成。 | 公司于2023年1月30
日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26年12月31日届
满,本持续督导期间属
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
度。 |
14 |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北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
间:(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二)上市公司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北交所公开谴责;(三)北
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公司未出现所列示事
项,北交所未要求保荐
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
间。 |
|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应当延长至上述情形发生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关违规行
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 |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上半年,
乐创技术在信息披露、公司内部制度建立与执行、股东会及董事会运作、控制权变动、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发行人或者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问题。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2025年上半年,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违反或不履行承诺等情况。
四、其他事项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其他应予关注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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