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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智能(00242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02日 22:15:32 中财网
原标题:达实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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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60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8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9月2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03,621,8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35%。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89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3,767,92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23,273,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69%;反对3,8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72%;弃权2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23,194,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83%;反对3,85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2%;弃权33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

3.《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过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11,446,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696%;反对15,596,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493%;弃权3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1%。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11,431,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661%;反对15,610,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524%;弃权3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5%。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1,418,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631%;反对15,623,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555%;弃权34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4%。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1,340,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48%;反对15,650,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618%;弃权399,400股,0.0935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1,386,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56%;反对15,620,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550%;弃权38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4%。

3.06《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411,395,612 96.2577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15,592,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484%;弃权4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9%。

3.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1,380,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42%;反对15,618,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544%;弃权390,900股,3.0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1,404,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98%;反对15,591,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481%;弃权3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

3.09《关于修订〈资产损失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1,384,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550%;反对15,625,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561%;弃权37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9%。

3.10《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423,003,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37%;反对3,85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9%;弃权5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4%。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刘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15,636,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01%。

4.02选举程朋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15,574,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55%。

4.03选举刘昂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15,576,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59%。

4.04
选举苏俊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15,565,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34%。

4.05选举沈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15,564,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32%。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王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15,633,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492%。

5.02选举吴申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15,572,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49%。

5.03选举刘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15,580,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68%。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260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韩 雯
饶依依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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