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301283):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议通过的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当日的总股本80,417,822股扣除截至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851,300股后的股本79,566,522股为基数(最终以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库存股后的股数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913,304.4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金额进行调整。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80,417,822股,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为851,300股,总股本扣除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后的股本为79,566,522股(80,417,822-851,300=79,566,522),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5,913,304.40元=79,566,522股*0.20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计算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时,按公司总股本折/80,417,822股*10(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红利为0.1978828元。综上,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8828元/股。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当日的总股本80,417,822股扣除截至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851,300股后的股本79,566,522股为基数(最终以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库存股后的股数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913,304.4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8日、2025年8月262024 20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无变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851,300.00股后的79,566,5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9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9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A 2025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年9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计算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即1.978828元=15,913,304.40元/80,417,822股*10(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红利为0.1978828元。综上,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8828元/股。 2、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前,/ 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相关承诺中的最低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97号 咨询联系人:廖燕桃 咨询电话:020-82469190 传真电话:020-82469698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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