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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智控(30094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03日 19:16:09 中财网
原标题:春晖智控: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电话:0571-86508080传真:0571-87357755邮编:310020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10、11楼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8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3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审议议案与通知议案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路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杨广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28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8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456,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919,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20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6,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为25项,其中议案2包含12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02,7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50,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82%;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07%。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表决结果:91,601,1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30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8%。

2.0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91,601,1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5% 1,748,530
有公司股份低于 [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2.581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8%。

2.0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91,601,1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30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8%。

2.0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表决结果:91,601,1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30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8%。

2.05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91,601,1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30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8%。

2.06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91,601,1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30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8%。

2.07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期间损益归属
表决结果:91,601,1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30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8%。

2.08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股份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91,601,1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30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8%。

2.09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91,599,0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0%;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3,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6,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145%;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43%。

2.10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标的资产交割
表决结果:91,596,24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6,5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3,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77%;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2%。

2.1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人员安置
表决结果:91,599,1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1%;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3,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6,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20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8%。

2.1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91,601,1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21,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301%;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2,8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4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8%。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2,9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5%;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15.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2,9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5%;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3%。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2,9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5%;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3%。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表决结果:91,612,9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5%;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2.5811%;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3%。

1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91,612,9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5%;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3%。

1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91,613,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5%;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0%;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28%。

20.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2,9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9,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95%;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93%。

21.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8,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4,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5,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12%;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7%。

2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7,9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 46,900 0.0512%
;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4,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5,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7%;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2%。

2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资产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7,9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4,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5,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7%;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2%。

2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8,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4,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5,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12%;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7%。

2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91,618,2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46,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4,5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5,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12%;反对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1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77%。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陈峰先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需对上述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且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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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马宏利
承办律师:
刘秀华
承办律师:
方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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