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态股份(301558):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及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 二、本次授予............................................................................................................................4 三、本次调整............................................................................................................................6 四、结论意见............................................................................................................................6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及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三态股份的委托,就三态股份实施的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三态股份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三态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态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态股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 7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二)2025年 7月 2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 7月 29日至 2025年 8月 7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2025年 8月 9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5年 8月 19日,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5年 9月 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5年 9月 3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 (一) 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审字[2025]518Z0077号《审计报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 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2025年 8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5年 9月 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年 9月 2日。 2025年 9月 2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2025 9 2 授予日为 年 月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60日内且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67元/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53名,本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712.4583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3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2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56人调整为 5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44.4583万股调整为 712.4583万股,预留部分数量不变。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减少 32万股,为 811.9299万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56人调整为 53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44.4583万股调整为 712.4583万股,预留部分数量不变。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减少 32万股,为811.9299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2.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陈家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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