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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600795):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7:31:34 中财网
原标题:国电电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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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顾602-202503号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电力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等。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实质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三十八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8月19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25年8月19日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5年9月4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4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执行。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980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25,954,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70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共计2人,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41,463,85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93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397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4,490,58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7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证明文件符合形式要求;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于2025年8月1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2025年8月19
日就上述决议发布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实际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现金分红规划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9,623,778,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反对1,437,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738,3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同意585,068,8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投
票总股数的99.6294%;反对1,437,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2448%;弃权7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125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23,86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1,317,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773,2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
表决情况:同意585,154,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投
票总股数的99.6440%;反对1,317,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2242%;弃权7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131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制度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26,38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56%;反对95,606,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2%;弃权3,961,19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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