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000826):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53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安市阎良区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阎)应急罚[2025]1-00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处罚单位: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统一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发现其与湖南园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项目的安全巡查不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3.19”高空坠落一般亡人瞒报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保险公司调取的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到期不缴西安市阎良区应急管理局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已全额缴纳上述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持续督导子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各项规定。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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