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601528):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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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9:21: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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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瑞丰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9月11日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1
股东大会议程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2
不再设立监事会..................................................................................................................4
................................................................................6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6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101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
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瑞丰银行三
楼一号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会议内容
1.审议《不再设立监事会》;
2.审议《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3.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股东质询
四、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五、投票表决、计票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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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
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
权利。
五、股东需要发言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额。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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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
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七、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采用
现场投票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同意”“反
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为特别
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
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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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不再设立监事会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
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
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结合本行实际,本行拟不再设立监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
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本行将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本行《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或监事相关的公司治理制度同步废止
或相应调整。现任股东监事潘栋民、朱伟东、陈焕鑫,外部监事
张晓鸿、何建航、周鸿勇及全部职工监事不再担任本行监事及监
事会相关职务。同时,本行同步调整组织架构,不再设立监事会
办公室。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
办理与本议案相关的监管机构请示文件报送、内部制度调整、工
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
各监管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行动,决定并办理本议案有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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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调整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及《变更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且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取得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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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各位股东:
根据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要求,现对本行经营范围作如下变
更:由“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上述业务
不含外汇业务);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
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
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变更为:“许可项目: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行实际情况,本行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修订对比表》,本次修订最终以监管机构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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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
对比表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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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
党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开
展党的活动。
……
第十六条 本行公司治理坚持党的领
导核心、政治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和
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党委发挥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
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
大决策,领导全行党的建设工作,具体
履行以下职责:
……
第十八条 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 进行条款优化
整合,原《章程》
第7条内容在
修订后《章程》
第15条、16条、
18条中分别进
行体现 |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七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本行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8
条修改 |
第十条 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
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
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
承担责任。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0条修改 |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 根据本行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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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人员是指本行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人员是指本行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 | 情况修改 |
第十七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
党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
成员若干名,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党
委任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
任,确定1名党委成员协助党委书记
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
按规定设立纪委,纪委书记和监事长
由一人担任。 |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
党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开
展党的活动。其中,本行党委设书记1
1 4-5
名,副书记 名,党委成员 名,由
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党委任命。党委书记
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成
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本行坚持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
1
规定设立纪委,并设纪委书记 名。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修改 |
第十八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
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
关重要工作部署。
2.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
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
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
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3.坚持服务“三农”宗旨,支持将
符合条件的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
的党员股东优先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4.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
展工作。
5.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 第十六条 本行公司治理坚持党的领
导核心、政治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和
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党委发挥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
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
大决策,领导全行党的建设工作,具体
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作
用,统一领导全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金
融方针政策,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推动绿色发展、践行普惠金融、助
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等重大战略
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
署;
2.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
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
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
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坚持党管干部原
则,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全面深入实
施人才强国战略;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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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
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
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
监督责任。
6.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
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
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
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7.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
要事项。 | 3.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
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
个环节,完善“三重一大”、党委前置
研究讨论等议事规则和制度体系,坚持
“第一议题”制度,建立健全“党的领
导、员工为本、法人治理”有机统一的
治理体系,在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确保
党的领导地位,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自
觉维护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4.坚持服务“三农”宗旨,支持将
符合条件的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
党员股东优先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5.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
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
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
展工作;
6.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
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
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
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
任;
7.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
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
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8.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
事项。 | |
第十九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讨论
决定本行重大问题、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党委研究讨论是前置程序。 |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
党委会议事规则,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修改 |
新增 | 第十八条 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进行条款
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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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二十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
开展各项业务,重点为“三农”和中
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并以此促
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 第十九条 本行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
关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
国的总体要求,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
文化,大力弘扬和践行“要诚实守信,
不逾越底线;要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
要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要守正创新,
不脱实向虚;要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
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内涵价值,以金融
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姓农、姓小、
姓土”的初心使命,坚持把银行自身发
展好、区域经济服务好、社会责任履行
好的“三好理念”。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
务,重点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
供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城乡经济协调
发展。 | 根据监管部门
关于章程中融
入金融文化内
涵与实践的指
导意见修改 |
第二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基金销售;
(十二)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
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
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
(十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第(一)至(十一)项不含外汇 | 第二十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及经营范
围的规范表述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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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业务。 | |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本行的银行业务范围包
括: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
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
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
(十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第(一)至(十)项不含外汇业务。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修改 |
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7条修改 |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为记名
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 根据《公司法》
第147条修改 |
第二十八条 本行经银行业监管部门
批准,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
向发起人发行合计60,000万股股份,
占本行设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 | 第二十八条 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60,000万股股份,
每股金额1元,占本行设立时发行普通
股总数的100%。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修改 |
第二十九条 本行发起人为原浙江绍
兴县农村合作银行96家法人股东及 | 第二十九条 本行发起人为原浙江绍
兴县农村合作银行96家法人股东及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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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2,475名自然人股东。 | 2,475名自然人股东(具体见发起人名
册)。 | |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1,962,161,395股,均为普通股。 | 第三十一条 本行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1,962,161,395股,均为普通股。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21
条修改 |
第三十二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
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
的人就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三十二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
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行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本行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本行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本行可以为他人取得本行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
上通过。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22条修改 |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方式。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23条修改 |
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28条修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
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
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
或者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2%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
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
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事席位的股东,或者直
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2%以上股 | 根据《中国银监
会关于加强商
业银行股权质
押管理的通知》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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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
份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
内通知本行董事会,说明出质的原因、
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
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
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
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
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由拟出质
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本行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
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一)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
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
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
信息。
(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
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三)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
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
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
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其中,本行大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所持股权
总数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
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
表决权。 | 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的,事
前需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
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
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
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
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
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由拟出
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本行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
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一)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
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
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
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
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三)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
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
在股东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
决权进行限制。 | |
第四十二条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
位的股东,或者直接、间接、共同持
2%
有或控制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在上市后任意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1%
得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 。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行股份自
1
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 | 第四十二条 拥有本行董事席位的股
东,或者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
2%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在上市后
任意90天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股
1%
份总数的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2%。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
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
25%
总数的 ;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 | 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5号-股
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第
12条、13条及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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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行股份。 | 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5条修改 |
第四十三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四十三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7
条修改 |
第四十六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股份的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四十六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查阅本行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股份的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34条、《公司
法》第110条修
改 |
第四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
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四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行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本
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本行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35
条修改 |
第四十八条 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
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
提下购买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5%
以上的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
份”),则在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
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条规定的股 | 第四十八条 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
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
提下购买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5%
以上的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
份”),则在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
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条规定的股东权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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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
但不限于:(一)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
股东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
时不具有表决权;(二)超出部分股份
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提名权。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
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四
十六条第(一)项和(七)项规定的
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 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不限
于:(一)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会
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二)超出部分
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候选人
提名权。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
分股份的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第(一)项和(七)项规定的股东权
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 |
第四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九条 本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本行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本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股东会、董事会存在《公司法》
规定决议不成立情形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36条修改 |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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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第三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
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行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38条修改 |
第五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三)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本行
关于股权管理的内部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八)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
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
用本行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 | 第五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本行关
于股权管理的内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八)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
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
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
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40条、《银行保
险机构公司治
理准则》第16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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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行作出必要时向本行进行资本补充的
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
部分;
(十)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
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
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本行股东除依法履行上述股东义
务以外,还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
(七)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
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
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八)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
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
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
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
(九)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
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本行开展调
查和风险处置;
(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
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处分权等权利;
……
本行股东除依法履行上述股东义
务以外,还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
(八)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
内,不得以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
决权,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也不得在董
事会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九)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
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
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
行经营管理;
(十)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
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本行开展调查和
风险处置;
(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
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本行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行制定
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采取适当
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股东应当
积极予以支持。 | |
新增 | 第五十三条 本行主要股东除承担上
述股东义务外,还需承担如下义务:
(一)自取得本行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
得转让本行股份。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责令转让、
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
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等特殊
情形除外;
(二)不滥用股东权利,不干预本行的
日常经营事务,不向本行施加不当的指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对章程中
关于主要股东
的义务进行整
合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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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 标压力,不干预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越过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影响本行
的经营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
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
风险在主要股东自身、本行以及主要股
东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四)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
冲突;
(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必要时向
本行进行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
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六)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
时,支持董事会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
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不
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
格的新股东进入;
(七)其他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声明类、合
规类、尽责类等承诺,并切实履行。未
按照承诺内容履行的,本行将根据实际
情况对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
股权,限制或禁止其与本行开展关联交
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数额、股权
质押比例,限制其在股东会上的相应权
利及其派驻董事在董事会上的相应权
利等; | |
第五十三条 本行大股东还应当按照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
(试行)》的相关规定遵守并履行大股
东在持股、治理行为、交易行为等方
面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股东在本
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不得以其
所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权,其提
名或派出的董事也不得在董事会行使 | 第五十四条 本行大股东还应当遵守
如下义务:
(一)大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所
持股权总数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
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上
的表决权;
(二)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 | 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大股东行
为监管办法(试
10
行)》第 条、
15条等内容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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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表决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 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以外的人
员。本行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
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会;
(三)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大股东需遵
守并履行的其他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 | |
第五十五条 持有本行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本行作出书面报告。 | 第五十六条 持有本行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除事前向本行董事会备案以外,
还应当自该质押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
作出书面报告。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修改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第五十八条 本行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九)对本行聘用、解聘承办本行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行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
议批准投资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单项权益性投资;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46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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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审议批准投资金额超过本行净资产
10%的单项权益性投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
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
人行使。 |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本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授权董事会
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外,《公司法》及
本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
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 |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
2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
数的2/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
2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即12人,下同)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根据审计委员
会承接监事会
职责相关情况
修改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由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主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52条修改 |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 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 根据审计委员
会承接监事会
职责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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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当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
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向董事会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修改 |
第六十六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10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10%
合计持有本行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七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10
者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5
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10%
者合计持有本行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审计委员
会承接监事会
职责相关情况
修改 |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 根据审计委员
会承接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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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职责相关情况
修改 |
第六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根据审计委员
会承接监事会
职责相关情况
修改 |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行承担。 |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
承担。 | 根据审计委员
会承接监事会
职责相关情况
修改 |
第七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
提出提案。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2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 | 第七十二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
提出提案。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2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59条修改 |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
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名单;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
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第七十七条 非职工董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
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
单;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
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 | 根据审计委员
会承接监事会
职责相关情况
修改 |
23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1%以上的股东、监事会提名,已经提
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
独立董事。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进行
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
业知识、经营和能力等。
在本行章程规定的监事会人数范
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监事
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
东亦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行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
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本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
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
关联人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原则上不得
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或监事会
成员总数的1/3;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
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
(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
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
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监事会分别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
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通过合格人选后,以书面
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 东、审计委员会提名,已经提名董事的
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
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
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
能力等。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
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对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
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决议通过合格人选后,以书面提案的
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
通知中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了解,股东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会予以选举或
更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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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股东大会通知中向股东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了解,股东大会
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
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
选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 | |
第八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行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
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
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本行大股东不
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
参加股东大会。 | 第八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66
条及章程部
分条款调整修
改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67条修改 |
25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八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
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
会。 | 第八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授权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68条修改 |
第八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69条修改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71条修改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1
名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1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72条修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80条修改 |
26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81
条修改 |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金额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82条修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
行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5
满未逾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99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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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
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七)不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其他人员或被中
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本行
解除其职务。 |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
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七)不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其他人员或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本行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
1/3
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 。本行董事
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行章程规定人数
2/3
的 的,本行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
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
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1/3。本行董事任
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的,本行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
序,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
2
本行股东会选举 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12
办法》第 条
修改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 根据《上市公司 |
28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本行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三)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本行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本行财产、挪用本行资
金;
(二)不得将本行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行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本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本行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 章程指引》第
101条修改 |
29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 本行订立合同或者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本行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本行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本行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02条修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因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本行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自本行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起辞任生效,本行应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因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本行予以赔偿。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04条、106条
修改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行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05条修改 |
30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
一,未主动提出辞职的,可以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罢免董事
的议案时,相关董事应有权出席该会
议并做出陈述和解释,股东会应当在
听取董事的陈述之后进行表决。 | 第一百二十二条 非职工董事有下列
情形之一,未主动提出辞职的,可以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罢免非职工
董事的议案时,相关董事应有权出席该
会议并做出陈述和解释,股东会应当在
听取董事的陈述之后进行表决。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修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被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的,在相关股东大
会做出决议之前,该董事在董事会仍
有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职工董事被董事
会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的,在相关股东
会做出决议之前,该董事在董事会仍有
表决权。 | 根据本行实际
情况修改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本行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08
条修改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一)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
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再提名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一)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以上的股东、审计委员会可以
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
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再提名独立董事;
…… | 根据审计委员
会承接监事会
职责相关情况
修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与本行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且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
任本行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与本行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且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本
行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28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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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
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
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六)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
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据此
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
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六)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
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据此判
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八)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26条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
事:
(一)在本行或本行并表范围内子公
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大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
五大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
事:
(一)在本行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10大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5
大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与本行或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五)为本行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27条、《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6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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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行或本行并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
的任职人员;
(七)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
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
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八)本行可控制或者通过各种方式
可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
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七)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不能按期偿
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八)本行可控制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可
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本行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29条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
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
特别职权:
……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行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七)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30条、《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
18条修改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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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修订依据 |
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七)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五)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八)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三)项、第(四)
项及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本
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31条新增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行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本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六)
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本行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132条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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