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00269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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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4日 19:51:2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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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远程股份: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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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中兴华报字(2025)第 02018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4年 11月 12日出具的《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4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会计师”或“我们”)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远程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题1
2020年10月29日,本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因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等有关人员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及其子公司公章为原控股股东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关联企业及夏建军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夏建统、夏建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公司因部分履行担保责任被强制划扣银行存款,自 2018年 12月以来累计划扣款项金额达3.24亿元。
2022年3月18日,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2〕253号),指出在对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以及未及时修正业绩预告、未如实披露业绩快报的问题。
2023年10月19日,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公司及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夏建军,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明因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017年 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对外借款关联交易、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8月至9月期间由于公司作为出票人兼承兑人所产生的或有负债、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2018年 4月至2019年4月由于上述事项所产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对发行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对夏建统、夏建军、李明给予警告并罚款。2023年12月13日,因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和披露、重大负债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的问题,本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针对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逐一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2)关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规范情况,发行人现行的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经营决策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健全并有效执行;(3)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仍在公司任职,是否
仍对公司经营及运作具有影响力,公司为防范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采取的具体措施、执行情况及有效性;(4)公司被强制扣款的具体情况及后续进展,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起始时间和年限,预计后续扣款金额,公司是否存在追索权及行使情况;(5)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投资者索赔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司是否就投资者索赔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及计提的充分性;(6)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涉及与原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与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担保等事项的处置、解决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至(6)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3)(4)(5)(6)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二、关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规范情况,发行人现行的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经营决策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健全并有效执行
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和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为:时任实控人夏建统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实施担保和共同借款;夏建统指使其关联人夏建军以远程电缆的名义开展对外担保、共同借款,并对公司隐瞒,导致
远程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涉及的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核算不规范。
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司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和规范情况如下:
(一)公司已完成相关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及公告
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违法行为发生在 2017年至 2018年,2018年下半年开始引发大量诉讼,由于年审会计师当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未决诉讼可能给
远程股份造成损失的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并对需计提的预计损失金额作出调整,年审会计师为公司2018年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初,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公司高度重视违规担保
案件审理法院获取相关涉诉信息的原始资料,搜集取得相关证据并积极开展应诉工作,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2018年年报期间应取得而未取得的诉讼资料和信息,重新审视和估计2018年年报中各项违规担保预计损失金额,就2018年年报中的会计差错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配合年审会计师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专项审核,获得年审会计师对会计差错更正的认可。
2020年4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及相关公告,对重大会计差错原因进行说明,并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同时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差错调整具体如下: 1、合并财务报表影响项目及金额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更正前金额 | 更正金额 | 更正后金额 |
3,287.54 | -3,150.00 | 137.54 |
31,514.26 | 2,834.10 | 34,348.36 |
17,386.75 | -4,440.60 | 12,946.15 |
-268.13 | -1,543.50 | -1,811.63 |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更正前金额 | 更正金额 | 更正后金额 |
6,796.92 | 3,150.00 | 9,946.92 |
40,706.89 | 2,834.10 | 43,540.99 |
-36,899.12 | -5,984.10 | -42,883.22 |
-36,652.49 | -4,440.60 | -41,093.10 |
2、差错调整具体原因
如上所示,2018年会计差错调整是由于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和预付影片版权款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公司根据应取得而未取得的诉讼资料和信息,重新审视和估计2018年年报中各项违规担保预计损失金额从而进行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1)未决诉讼
单位:万元
未决诉讼事项 | 更正前预
计损失 | 更正金额 | 更正后预
计损失 |
蔡来寅民间借贷纠纷案 | 3,700.00 | 518.00 | 4,218.00 |
李恬静民间借贷纠纷案 | 6,600.00 | -242.12 | 6,357.88 |
湖州四信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借款纠纷案 | 1,862.93 | -1,072.32 | 790.61 |
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 2,320.25 | 153.09 | 2,473.33 |
刘韬民间借贷纠纷案 | 1,267.28 | -247.28 | 1,020.00 |
杭州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
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 - | 10,086.10 | 10,086.10 |
正奇保理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 | 8,000.00 | -8,000.00 | - |
马根木民间借贷纠纷案 | - | 1,638.63 | 1,638.63 |
| | | |
吴根良民间借贷纠纷案 | 741.95 | - | 741.95 |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票据纠纷案 | 1,774.56 | - | 1,774.56 |
26,266.96 | 2,834.10 | 29,101.06 | |
(2)预付影片版权款
单位:万元
更正前 | 更正金额 | 更正后 |
350.00 | 3,150.00 | 3,500.00 |
(二)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已及时缴清罚款,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全部更换
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及时缴清 50万元罚款,且违规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均已更换,时任实际控制人已变更,公司于 2020年 2月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无锡公安机关报案,夏建统因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年。
2020年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后,对当时受处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全部进行了更换,并聘请了新的管理层,公司现任管理层背景如下:
姓名 | 职务 |
赵俊 | 董事长 |
余昭朋 | 董事、总经理 |
戴菊玲 | 董事 |
仇真 | 董事、董事会秘
书 |
黄圣哲 | 董事 |
冯敏 | 董事 |
吴长顺 | 独立董事 |
姓名 | 职务 |
丁嘉宏 | 独立董事 |
冯凯燕 | 独立董事 |
沈建朋 | 副总经理 |
孙辰辉 | 副总经理 |
蒋中明 | 副总经理 |
张薇 | 财务负责人 |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任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顺利完成摘帽
公司积极厘清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诉讼明确公司责任,对潜在债务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2023年底,公司完成对违规担保相关事项的处理,违规担保对公司造成的实质影响已消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四)公司加强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公司以此为戒,加强相关人员对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五)引入国有资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和内控体系 公司根据国有企业的管理体系要求以及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化的要求,结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强化了总部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完善了总经理办公会的集体决策机制。根据公司新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全面梳理修订了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积极完善内部治理,修订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以及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确保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法律、法规的要
求规范运作,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各项经营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合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再因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收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注或处罚,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经营决策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有效整改和规范。
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仍在公司任职,是否仍对公司经营及运作具有影响力,公司为防范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采取的具体措施、执行情况及有效性
(一)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仍在公司任职,是否仍对公司经营及运作具有影响力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当事人均已在 2018年和 2019年辞任,报告期内均未在发行人任职,不参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及运作不具有影响力:
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 目前在发行人持股比例 |
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
款、公开谴责、8年的证券
市场禁入 | 无 |
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罚
款、公开谴责、8年的证券
市场禁入 | 无 |
给予警告并处以 5万元罚
款 | 通过杭州秦商体育文化
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
通报批评 | 无 |
通报批评 | 无 |
上表中,李明通过秦商体育持有公司股份,秦商体育直接持股 2,660.51万股,占比 3.70%,李明穿透后持股数量为 2,545.97万股,占比 3.55%。
1、秦商体育
2016年 11月至 2019年 11月,秦商体育为公司控股股东,2019年 3月起,
秦商体育持有公司股份陆续被司法处置,至 2021年 1月,秦商体育持股仅4,060.51万股,占比 5.65%。
报告期内,秦商体育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中进行过表决投票,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由秦商体育指派或提名的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具有影响。
报告期内,秦商体育所持表决权无特殊安排,也未披露或作出增减持计划,除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有关联关系未知外,秦商体育与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受前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事项影响,秦商体育所持公司股份于 2018年 11月首次被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之后被多次轮候冻结,2024年 11月 12日,公司公告因司法裁定,秦商体育持有发行人 1,400万股股份将被拍卖,2025年 1月 20日,施江森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完毕后,秦商体育持股变动为 2,660.51万股,占比仅 3.70%。
2、李明
2018年 3月至 2019年 11月,李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担任主要高管,负责公司管理工作,2019年 11月以后,李明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明于 2020年 7月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 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报告期内,其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报告期内,李明未出席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中进行过表决投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由李明指派或提名的情况。因此,报告期内李明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发行人现任管理层与上述相关当事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相关当事人关联人均未在公司任职,未对公司经营及运作具有影响力,公司现任管理层背景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 1”之“二、关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规范情况,发行人现行的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经营决策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健全并有效执行”。
(二)公司为防范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采取的具体措施、执行情况及有效
性
为防范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根据新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全面梳理修订了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积极完善内部治理,修订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以及三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引入国有资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和内控体系,公司根据国有企业的管理体系要求以及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化的要求,结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强化了总部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完善了总经理办公会的集体决策机制。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各项经营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合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加强相关人员特别是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对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控股股东苏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出具承诺:“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避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2020年实际控制人变更以来,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得到有效加强,建立起了系统的防范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再发生违规担保和违规资金占用事项,内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公司被强制扣款的具体情况及后续进展,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起始时间和年限,预计后续扣款金额,公司是否存在追索权及行使情况
(一)公司被强制扣款的具体情况及后续进展
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违法行为发生在 2017年至 2018年,2018年下半年开始引发大量诉讼,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公司账户资金强制扣款,涉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案件 | 扣划时间 | 方式 | 扣划金额 |
吴根良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19 1
年 月 | 司法扣划 | 741.95 |
杭州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有
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 2019年 5-10月 | 司法扣划 | 11,825.96 |
湖州四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借款纠纷案 | 2020年 5月 | 司法扣划 | 1,017.58 |
李恬静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20 4-8
年 月 | 司法扣划 | 8,726.31 |
刘韬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20年 8月 | 司法扣划 | 1,066.42 |
蔡来寅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21 6-7
年 月 | 司法扣划 | 2,756.94 |
朱杭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22 3
年 月 | 司法扣划 | 6,230.61 |
正奇保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2022年 12月至
2023 3
年 月 | 调解支付 | 5,711.95 |
公司诉上海睿禧、九江银行合
肥金潜支行、九江银行借款纠
纷案 | 2018 12
年 月至
2019年 1月 | 银行扣除
保证金 | 14,000.00 |
| - | - | 52,077.71 |
如上所示,造成损失的案件共有 9件,其中案件 1至案件 7,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公司账户资金进行划扣,扣款金额与公司最终承担责任金额一致,后续不存在继续划扣或款项返还的情况;案件 8中,发行人与对方和解,调解支付赔偿金额,诉讼终结。
案件9公司诉上海睿禧、九江银行合肥金潜支行、九江银行借款纠纷案,2017年12月,公司子公司上海睿禧向
远程股份借款1.80亿元(后返还4,000万元,扣除后借款 1.40亿元),称用作收购文化资产的收购能力证明。2017年 12月至2018年1月,上海睿禧私下与九江银行合肥金潜支行另签订《保证金协议》,
远程股份借款资金到账后被转入九江银行合肥分行的保证金账户,作为公司前实
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在该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银票到期后,由于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付款项1.40亿元,九江银行合肥金潜支行于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29日分别扣划上海睿禧银行存款6,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三笔,共计1.40亿元。根据该保证金协议约定,保证金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100%,因此,保证金1.40亿元被银行全额划扣,公司保证责任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其他债务责任,公司起诉后被终审驳回,案件终结。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向前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关联方进行追偿,截至该部分债权追索权 2024年 4月转让时,公司累计追偿金额为 1,230.72万元,转让后,公司不再享有追索权。
发行人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违规担保涉及的上述案件中,相关事项均已通过诉讼、和解、计提预计负债、兜底保证金等方式全部了结。除前述案件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与违规担保有关的案件通知,未知悉有其他债权人存在潜在未追偿的借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使存在其他潜在到期未追偿的借款,距今已经超过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权,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发行人于 2019年 4月公告了违规担保事项,2020年 2月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深交所于 2020年 10月对违规担保事项作出纪律处分,违规担保事项已于三年前被市场广泛知悉,发行人至今未收到除已披露事项之外的其他潜在未追偿借款的偿付诉请,如涉及到期潜在或有负债或担保,由于相关方未向发行人或法院、仲裁委等司法机关主张权利,距今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发行人有权依法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自 2020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变更为苏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联信资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后,发行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得到有效加强,建立起了系统的防范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内控制
事项,内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公司被强制扣款的相关案件均已终结,扣款金额与公司最终承担责任金额一致,后续不存在继续划扣或款项返还的情况。
(二)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各年被划扣及调解支付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
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 - | 2,700.00 | 9,242.56 | 2,756.94 | 10,810.31 | 17,567.90 |
如上所示,影响金额主要在 2018年至 2020年,报告期内,被划扣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6
月 | 2024
年 | 2023
年 |
- | - | 2,700.00 |
- | 177.37 | 6.37 |
- | - | -2,700.00 |
- | 177.37 | 6.37 |
- | 7,021.35 | 5,112.48 |
- | 6,843.98 | 5,106.11 |
由于诉讼案件大部分发生在报告期前,报告期内,强制扣款案件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现金流的影响。2019年至 2022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资金被司法划扣,银行融资渠道受到限制。2020年实际控制人变更后,为解决公司资金流动性需求,国联集团通过同一集团内企业向公司提供借款和授信。
2023年开始,公司资信情况逐步修复,合作银行增加。2023年底违规担保事项全部了结,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11月 7日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银行融资渠道也得以打通。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由于诉讼案件预计负债大部分在报告期前计提,
用,但不影响扣非后净利润。扣除该部分影响后,发行人净利润保持逐年增长态势。2021年开始,公司经营重新步入正轨,营业收入逐年增长。
(三)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起始时间和年限,预计后续扣款金额,公司是否存在追索权及行使情况;
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违规担保等事项涉及的案件如下:
相关案件 | 承担责任起
始日 | 承担责任到
期日 |
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18/1/10 | 2020/9/17 |
江苏恒东贸易有限公司民间
借贷纠纷案 | 2017/10/31 | 2018/6/15 |
吴根良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18/2/5 | 2019/1/29 |
李恬静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18/3/24 | 2020/8/13 |
杭州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
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 2018/2/7 | 2019/10/15 |
蔡来寅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18/2/28 | 2021/7/5 |
公司诉上海睿禧、九江银行合
肥金潜支行、九江银行借款纠
纷案 | 2017/12/20 | 2019/1/29 |
正奇国际商业保理公司合同
纠纷案 | 2018/2/27 | 2020/2/27 |
湖州四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借款纠纷案 | 2018/1/12 | 2020/5/9 |
刘韬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17/11/30 | 2020/8/17 |
朱杭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17/12/15 | 2022/3/10 |
蔡远远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17/12/29 | 2021/8/26 |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票
据纠纷案 | 2018/8/10 | 2020/8/10 |
正奇保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2019/9/21 | 2023/1/30 |
马根木民间借贷纠纷案 | - | - |
注:公司为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关联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金,银票到期后,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付款项1.40亿元,根据该保证金协议约定,保证金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100%,因此,保证金1.40亿元被银行全额划扣,公司保证责任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其他债务责任。
马根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夏建统关联方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等向马
根木借款,发行人出具《承诺函》自愿加入作为共同借款人。2021年,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发行人出具《承诺函》的经过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驳回马根木对本公司的起诉。马根木于 2024年 7月再次提起诉讼,2025年 6月 4日公司公告,已与马根木达成调解,公司向马根木支付 450.00万元,公司已于 2025年 6-8月陆续支付完毕,截至2024年末,公司对该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1,392.10万元,和解后2025年上半年度冲回预计负债873.70万元。
因此,违规相关案件中发行人均已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承担债务责任期限均已到期,案件均已终结,后续不存在需要发行人承担责任或扣划发行人款项的情况。
公司承担上述案件债务责任后,形成对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及其相关关联方的追偿权。由于夏建统因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年,公司已穷尽各种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偿,后续追偿可能性很小。因此,公司全额计提了因夏建统及其兄夏建军违规担保等事项造成的损失,相关债权账面价值为 0元,该部分债权追偿权于 2024年 4月公开挂牌转让完成。截至转让前,公司累计追偿金额为 1,230.72万元。转让后,公司不再享有追索权。
五、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投资者索赔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司是否就投资者索赔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及计提的充分性
(一)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投资者索赔诉讼的具体情况
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违法行为发生在 2017年至 2018年,2018年下半年引发大量诉讼。2019年 4月,发行人披露了控股股东对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2020年初,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
违规担保相关事项披露至今,公司仅收到过一个投资者索赔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年 3月 4日出具的编号为(2025)苏 01民初 709号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发行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方才得知该起投资者索赔诉讼。根据发行人收到的民事起诉状,由于发行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应当披露的信息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或有负债、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情况),使得严至国因发行人的虚假陈述买入发行人股票遭受经济损失,因此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发行人赔偿严至国经济损失 221,842元;判决发行人赔偿严至国为实现债权而负担的律师费 15,000元;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2025年 4月 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并阐述初步辩论意见。目前该案件已开庭一次,处于继续补充材料阶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应诉,上述案件所涉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是否就投资者索赔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及计提的充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的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根据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义务承担时点:2022年 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前,投资者索赔诉讼以行政处罚决定日为起算时点,解释发布后,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是否需要履行义务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结合上市公司案例,一般以投资者诉讼后律师评判胜诉概率或法院判决作为赔付判断的标准。由于公司至今只收到过一个投资者索赔诉讼且该案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义务的金额的可靠计量:结合市场案例,预计负债金额一般结合投资者前期诉讼已判决赔付情况、终审裁定赔付比例、和解赔付情况进行判断,公司收到的诉讼案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因此,相关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综上,首先,由于公司目前只收到一个投资者索赔诉讼,该案件所涉金额较小且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义务和履行义务的金额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其次,从实务操作来看,就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而言,上市公司普遍不会在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情况下,计提预计负债。因此,公司未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具备理论和实操支持,具体情况如下:
披露时间 | 内容 |
2024.4 | 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公司于每季度末根据
新增法院未判决股民诉讼索赔情况及法院认定的赔付
比例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在诉讼时效到期前收到部分投资者索赔的律师函,
目前该部分投资者尚未提起诉讼,因相关金额不能确
认,尚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故无需计提预计负
债。 |
2023.8 | 因本案一审尚未判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交易决策与虚
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原告的投资损
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
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案的索赔人数、索赔金额
以及公司最终应承担的赔付金额尚无法预估,对证券虚
假陈述期间的投资者(包含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可能赔
付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待法
院判决后,将根据届时判决结果确定是否计提预计负
债。 |
2022.10 | 截至目前,南京中院尚未对上述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尚
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无法准确、可
靠地计量上述诉讼案件可能产生的赔偿义务金额,且因
投资者诉讼涉及的影响因素较多且复杂,公司暂无法准
确判断预计负债金额,故未对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
六、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涉及与原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与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担保等事项的处置、解决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 (一)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
原实际控制人之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具体财务影响,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 1”之“四、3、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自 2020年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以来,公司高度重视规范经营和商业信用:新的管理层已全面接管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责任追究机制、监督体系
建设、风险防范制度等内控管理体系得到充分加强和完善,公司运作和治理状况有效提升;在解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后,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业绩稳步提升,树立了积极正面的市场形象,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保障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二)涉及与原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与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担保等事项的处置、解决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
1、涉及与原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与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担保等事项的处置、解决情况
上述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事项已全部于 2023年底通过诉讼、和解、计提预计负债等方式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因违规担保等相关案件导致被划扣 52,077.71万元。
该部分债权追索权已于 2024年 4月完成公开挂牌转让,截至转让时,扣除已追偿金额后累计给公司造成损失 50,846.99万元,公司已全额计提因夏建统及其兄夏建军违规担保等事项造成的损失。
至此,公司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厘清并解决,具体如下:
(1)涉及案件诉讼及公告情况(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等相关案件可分为三类,说明如下:
①违规担保相关案件
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直接或指使时任
远程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夏建军,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擅自无正当理由以公司名义为夏建统控制的关联方向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对应债务到期后,因债务未偿还,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公司根据法院裁决和调解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②共同借款相关案件情况
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直接或指使时任
远程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夏建军,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擅自无正当理由以公司名义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夏建统控制的关联方向他人借款,债务到期后,因债务未偿还,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履行共同还款责任,公司根据法院裁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③票据纠纷相关案件情况
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组织、安排公司向夏建统控制的关联方出具无商业背景的商业汇票,夏建统控制的关联方将商业汇票进行票据保理,票据保理指企业将自己的应收账款(包括对应的票据)转让给保理商,以换取保理商提供流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票据到期后,保理商起诉要求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履行票据项下的付款责任。
票据纠纷相关案件为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和正奇国际商业保理公司票据纠纷案,公司均无需承担责任。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根据无锡中院作出(2019)苏02民终4007号终审判决,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将出票人为
远程股份的票据转让给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进行票据保理融资,但并未将基于基础交易关系而取得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行为实质为票据贴现。由于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不具有票据贴现资质,其在本案中取得的票据行为无效,因此,其无权行使票据权益,无权向
远程股份主张支付票据款的票据权利,
远程股份无需承担票据项下的付款责任。
正奇国际商业保理公司票据纠纷案: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票据纠纷案件相关申请,以合同纠纷案件另案起诉,详见下文案件明细“①违规担保相关案件情况之8”。
汇总监管部门对上述被处罚案件的最终定性,均未涉及资金占用情形,具体如下:
监管文书表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2023年 10月 19日): |
“上述 11笔担保,远程电缆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依法及时披露”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任职期间听从
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指使,规避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私自
借出公章在相关担保、借款合同上加盖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签字;组织、安排公司员工出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并对他方出具的
汇票进行承兑;知悉并隐瞒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未督促公司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夏建统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及时披露
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两
项违法行为” |
《关于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
第 181号(2023年 12月 13日):
“2017年 11月至 12月,你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共同向第三
方借款 1.6亿元”
“2017年 8月至 9月,你公司作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出具 10张商业
汇票,作为承兑人为第三方出具的 4张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服务”
“2018年 4月至 2019年 4月,你公司因违规担保等事项引发多起
民事诉讼和仲裁” |
另外,公司股票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案件定性也未涉及资金占用,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事项中,监管部门对被处罚案件的定性为违规担保和共同借款、出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均未涉及资金占用的情形。
①违规担保相关案件情况
相关
当事
人 | 与公
司的
关系 | 类型 | 担保合同
落款签署
时间 | 担保金额
(万元) | 相关案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已
判决 |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披露公告 | 划扣金额
(万元) | 划扣年
度 | 类型 | 累计追
偿额(万
元) |
夏建
军 | 原公
司董
事长、
前实
际控
制人
之关
联方 | 违规
担保 | 2017年 11
月 1日 | 2,000.00 | 杭州力卓金
属材料有限
公司民间借
贷纠纷案 | 2,320.25 | 是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 2019年 11
月作出(2018)浙 0105民初 13651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建军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力
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 3,182,466元
合计 23,182,466元。并由被告夏建军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
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
20,000元。 | 公司无需
承担责任 | 2019年 4
月 27日
(公告编
号:
2019-026
) | -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杭州
秦商
体育
文化
有限
公司 | 原控
股股
东 | 违规
担保 | 2017年 10
月 31日 | 11,000.00 | 江苏恒东贸
易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
纷案 | 4,998.14 | 是 | 2020年 3月 23日,原告江苏恒东贸易
有限公司与借款人达成调解,撤回对
公司等保证人的起诉,同时放弃要求
远程公司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
讼请求。常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
(2019)苏 0581民初 4196号之一裁
定,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 | 公司无需
承担责任 | 2019年 4
月 27日
(公告编
号:
2019-026
) | -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杭州
秦商
体育 | 原控
股股
东 | 违规
担保 | 2018 年 1
月 5日 | 5,000.00 | 吴根良民间
借贷纠纷案 | 1,010.80 | 是 | 2018年 8月 20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
法院作出(2018)浙 0109民初 10474
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借款人归还吴根 | 已执行(司
法划扣) | 2019年 4
月 26日
(公告编 | 741.95 | 2019年
度 | 司法划
扣 | 540.42 |
相关
当事
人 | 与公
司的
关系 | 类型 | 担保合同
落款签署
时间 | 担保金额
(万元) | 相关案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已
判决 |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披露公告 | 划扣金额
(万元) | 划扣年
度 | 类型 | 累计追
偿额(万
元) |
文化
有限
公司 | | | | | | | | 良借款本金 1000万及相应利息费用
等,保证人对借款人的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 1月 29日,法
院从公司账户扣划资金 7,419,463元。 | | 号:
2019-025
) | | | | |
杭州
秦商
体育
文化
有限
公司 | 原控
股股
东 | 违规
担保 | 2017年 12
月 19日 | 6,000.00 | 李恬静民间
借贷纠纷案 | 6,600.00 | 是 | 法院判决除秦商体育以外的其他被申
请人连带偿还申请人李恬静借款
5,545.3954万元及利息本案律师代理
费 40万元、保全费 5,000元、保全担
保费 90,000.04元、仲裁费 441,697元
由除秦商体育以外的其他被申请人共
同承担。 2020年公司累计被划付
87,263,142.73元。 | 已执行(司
法划扣) | 2019年 4
月 27日
(公告编
号:
2019-026
) | 8,726.31 | 2020年
度 | 司法划
扣 | 322.24 |
杭州
秦商
体育
文化
有限
公司 | 原控
股股
东 | 违规
担保 | 2018 年 1
月 18日 | 19,000.00 | 杭州市中小
商贸流通企
业服务有限
公司借款纠
纷案 | 21,264.50 | 是 | 2018年 10月 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立案受理了针对生效调解书的强制
执行申请。2019年 5月 10日至 10月
15日期间,公司累计被司法划扣
118,259,579.16元。 | 已执行(司
法划扣) | 2019年 4
月 27日
(公告编
号:
2019-026
) | 11,825.96 | 2019年
度 | 司法划
扣 | 325.43 |
杭州
秦商
体育
文化
有限 | 原控
股股
东 | 违规
担保 | 2017年 12
月 1日 | 5,000.00 | 蔡来寅民间
借贷纠纷案 | 3,700.01 | 是 | 2020年 6月 29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0304民初
26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商体育应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蔡来寅偿还借款本金 | 已执行(司
法划扣) | 2019年 4
月 27日
(公告编
号:
2019-026 | 2,756.94 | 2021年
度 | 司法划
扣 | 13.78 |
相关
当事
人 | 与公
司的
关系 | 类型 | 担保合同
落款签署
时间 | 担保金额
(万元) | 相关案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已
判决 |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披露公告 | 划扣金额
(万元) | 划扣年
度 | 类型 | 累计追
偿额(万
元) |
公司 | | | | | | | | 33,211,397.26元及利息,公司对秦商
体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
赔偿责任。2021年 1月 29日,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
03民终 26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
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 6月
公司累计被司法划扣 27,253,210.50
元,并向法院缴纳案件诉讼费、受理
费合计 316,150.19元。 | | ) | | | | |
上海
一江
经贸
有限
公司 | 原实
控人
曾控
股公
司之
联营
企业 | 违规
担保 | 4000万元:
2017年 12
月 19日 | 18,000.00 | 九江银行划
扣了账户中
保证金
14,000万元;
公司诉上海
睿禧、九江银
行合肥金潜
支行、九江银
行借款纠纷
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远程股份子公司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禧)与九江
银行合肥金潜支行签订《九江银行协
定存款合同书》,向远程股份申请借
款,称用作收购文化资产的收购能力
证明。上海睿禧与九江银行合肥金潜
支行另签订《保证金协议》,远程股
份协定存款合同项下的资金到账后被
转入九江银行合肥分行的保证金账
户,作为公司前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
司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江经贸)在该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的保证金。公司于 2017年 12月 18日
至 2018年 1月 29日分 6笔向上海睿 | 银行已全
额划扣公
司担保金 | 2019年 4
月 26日
(公告编
号:
2019-025
);
2020年 9
月 17日
(公告编
号:
2020-064
);
2023年 2
月 3 日 | 14,000.00 | 2018年
度和
2019年
度 | 银行扣
除保证
金 | - |
| | | 6000万元:
2017年 12
月 20日 | | | | | | | | | | | |
| | | 3000万元:
2017年 12
月 29日 | | | | | | | | | | | |
| | | 5000万元:
2018 年 1
月 29日 | | | | | | | | | | | |
相关
当事
人 | 与公
司的
关系 | 类型 | 担保合同
落款签署
时间 | 担保金额
(万元) | 相关案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已
判决 |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披露公告 | 划扣金额
(万元) | 划扣年
度 | 类型 | 累计追
偿额(万
元) |
| | | | | | | | 禧在九江银行金潜支行的合同书约定
的账户汇付现金共计 1.8亿元。2018
年 8月 24日上海睿禧返还 4,000万元
票据到期后,由于一江经贸未能按时
偿付款项,九江银行合肥金潜支行于
2018年 12月 20日、2018年 12月 29
日、2019年 1月 29日分别扣划上海睿
禧银行存款 6,000万元、3,000万元、
5,000万元。
2019年 4月本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要求被告上
海睿禧、九江银行金潜支行、九江银
行连带承担清偿责任,偿还本公司
14,00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用。2020年 9月 11日,无锡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9)苏 02民初 163号一审
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上海睿禧向
本公司清偿 1.4亿元及利息(以 1.4亿
元为基数,自 2018年 1月 29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 3.05%计算);
二、九江银行金潜支行对上海睿禧前
述债务不能返还部分承担 20%的赔偿
责任;三、九江银行对九江银行金潜 | | (公告编
号:
2023-004
) | | | | |
相关
当事
人 | 与公
司的
关系 | 类型 | 担保合同
落款签署
时间 | 担保金额
(万元) | 相关案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已
判决 |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披露公告 | 划扣金额
(万元) | 划扣年
度 | 类型 | 累计追
偿额(万
元) |
| | | | | | | | 支行前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
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判决结果,认
为九江银行金潜支行应就本案承担连
带责任赔偿,于 2020年 9月 19日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0)
苏民终 881号。2022年 12月 29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
民终 881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 02民初 16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确
认损失 14,000万元。 | | | | | | |
上海
连行
贸易
有限
公司 | 原控
股股
东之
相关
方 | 违规
担保、
票据
纠纷 | (1)2018
年 9月 4日
(2)2018
年 9月 21
日(出票日
期) | 8,000.00 | (1)正奇国
际商业保理
公司合同纠
纷案、(2)
正奇保理票
据追索权纠
纷案 | 8,000.00 | (1)是
(2)是 | (1)2021年 10月 20日,安徽省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民终 751号
判决,驳回正奇保理的上诉,维持原
判。
(2)2022年 11月 28日,上海金融法
院出具(2021)沪 74民初 3275号民
事调解书,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
公司与正奇保理自愿达成调解:1、双
方一致确认,公司应向正奇保理支付 | (1)公司
无需承担
责任;
(2)已调
解。 | 2020年 4
月 21日
(公告编
号:
2020-026
)
2022 年
12月 9日
(公告编 | (1)0
(2)
5,711.94
万元 | (1)不
适用
(2)
2022年
度
3,011.94
万元、
2023年
度 | (1)不
适用
(2)司
法划扣 | (1)不
适用
(2)0 |
相关
当事
人 | 与公
司的
关系 | 类型 | 担保合同
落款签署
时间 | 担保金额
(万元) | 相关案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已
判决 |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披露公告 | 划扣金额
(万元) | 划扣年
度 | 类型 | 累计追
偿额(万
元) |
| | | | | | | | 5,700万元,应当于 2022年 12月 20
日前向正奇保理支付 3,000万元,应当
于 2023年 1月 31日前向正奇保理支
付 2,7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因调
解减半计收为 233,900元,诉讼保全费
5,000元(合计 238,900元,已由正奇
保理预缴),由正奇保理负担 119,450
元,由公司负担 119,450元,公司应于
2022年 12月 20日之前将相应诉讼费
直接支付给正奇保理;3、若公司未按
期足额履行上述第 1、2项付款义务,
则正奇保理有权要求公司以 8,000万
元减去已付款项后的金额支付剩余款
项;4、各方无其他争议。 | | 号:
2022-070
) | | 2,700.00
万元 | | |
杭州
秦商
体育
文化
有限
公司 /
锦州
恒越
投资 | 原控
股股
东及
相关
方 | 债务
加入 | 2017年 12
月 12日 | 10,000.00 | 马根木民间
借贷纠纷案 | 1,788.06 | 否 | 2021年 3月 3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
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 0104民初
6285号民事裁定书,审查认为因公司
出具《承诺函》的经过涉嫌犯罪,公
安机关已立案侦办,本案不属于民事
案件审理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驳回原告马根木对公司的
起诉。马根木于 2024年 7月再次提起
诉讼,2025年 6月 4日公司公告,已 | (1)向马
根木支付
450.00 万
元;
(2)已调
解。 | 2019年 9
月 18日
(公告编
号:
2019-074
)
2025年 6
月 4 日
(公告编 | -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相关
当事
人 | 与公
司的
关系 | 类型 | 担保合同
落款签署
时间 | 担保金额
(万元) | 相关案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已
判决 |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披露公告 | 划扣金额
(万元) | 划扣年
度 | 类型 | 累计追
偿额(万
元) |
有限
公司 | | | | | | | | 与马根木达成调解。 | | 号:
2025-050
) | | | | |
注:累计追偿额和累计确认损失统计至该部分债权追索权转让时,下同。
②共同借款相关案件情况
共同借款方 | 与公
司的
关系 | 类型 | 共同借款
合同落款
签署时间 | 借款合同
金额(万
元) | 实际借款
金额(万
元) | 相关案
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已
判决 |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披露公
告 | 划扣金
额(万
元) | 划扣
年度 | 划扣
方式 | 累计
追偿
额(万
元) |
杭州秦商体育
文化有限公司/
锦州恒越投资
有限公司/天夏
智慧城市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原控
股股
东及
相关
方 | 共同
借款 | 2018年 1
月 12日 | 3,000.00 | 3,000.00 | 湖州四
信投资
合伙企
业(有限
合伙)借
款纠纷
案 | 1,862.93 | 是 | 2019年 11月 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9)浙 01民终 5778号
二审判决,判决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
民法院(2018)浙 0103民初 4163号
民事判决;公司与其他借款人返还湖
州四信 6,552,2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 247,389元;夏建统、夏建军、申
劼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
年 5 月 8日,公司支付执行款
10,175,828.07元。 | 已执行
(司法
划扣) | 2019年
4月 27
日(公
告编
号:
2019-02
6) | 1,017.58 | 2020
年度 | 司法
划扣 | 6.78 |
共同借款方 | 与公
司的
关系 | 类型 | 共同借款
合同落款
签署时间 | 借款合同
金额(万
元) | 实际借款
金额(万
元) | 相关案
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已
判决 |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披露公
告 | 划扣金
额(万
元) | 划扣
年度 | 划扣
方式 | 累计
追偿
额(万
元) |
夏建军/夏建统
/杭州秦商体育
文化有限公司/
锦州恒越投资
有限公司/天夏
智慧城市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原控
股股
东及
相关
方 | 共同
借款 | 2017 年
11月 8日 | 5,000.00 | 2,500.00 | 刘韬民
间借贷
纠纷案 | 1,302.28 | 是 | 2020年 3月 13日,杭州中院作出
(2019)浙 01民终 10757号终审判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夏
建军、夏建统、睿康体育、锦州恒越
天夏智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
还原告刘韬借款本金 1,020万元,并支
付自 2018年 9月 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判被告公司、夏建
军、夏建统、睿康体育、锦州恒越、
天夏智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刘韬律师费 35万元。2020年 8
月 17 日,公司支付执行款
10,664,162.92元。 | 已执行
(司法
划扣) | 2019年
4月 27
日(公
告编
号:
2019-02
6) | 1,066.42 | 2020
年度 | 司法
划扣 | 4.27 |
睿康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天夏
智慧城市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恒越投资
有限公司/杭州
秦商体育文化
有限公司/夏建
统/夏建军 | 原控
股股
东及
相关
方 | 共同
借款 | 无(判决
书中法院
认定为
2017 年
12月 15
日) | 7,000.00 | 5,000.00 | 朱杭平
民间借
贷纠纷
案 | 7,054.58 | 是 | 2021年 8月 16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浙 01民初 2981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睿康集团、
公司、天夏智慧、锦州恒越归还朱杭
平借款本金 50,000,000元,并支付利
息。2、睿康集团、公司、天夏智慧、
锦州恒越支付朱杭平为实现债务支出
的律师费 500,000元。3、驳回朱杭平
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 12月 21日 | 已执行
(司法
划扣) | 2020年
12月15
日(公
告编
号:
2020-07
9) | 6,230.61 | 2022
年度 | 司法
划扣 | 17.80 |
共同借款方 | 与公
司的
关系 | 类型 | 共同借款
合同落款
签署时间 | 借款合同
金额(万
元) | 实际借款
金额(万
元) | 相关案
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是否已
判决 | 判决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披露公
告 | 划扣金
额(万
元) | 划扣
年度 | 划扣
方式 | 累计
追偿
额(万
元) |
| | | | | | |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浙民终 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
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 3月 29
日,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
浙 01执 289号结案通知书,针对朱杭
平民间借贷纠纷案,已扣划公司银行
存款人民币 62,306,130元,申请执行
人书面确认履行完毕。现本案已全案
执行完毕,解除对公司的相关强制措
施。 | | | | | | |
天夏智慧城市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秦商
体育文化有限
公司 /夏建军/
夏建统 | 原控
股股
东及
相关
方 | 共同
借款 | 无(起诉
状中描述
为 2017
年 12月
29日) | 6,000.00 | 5,500.00 | 蔡远远
民间借
贷纠纷
案 | 7,013.33 | 否 | 2021年 8月 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法院作出(2020)沪 112民初 4563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审查认为,
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
诉讼追赃处理,原告蔡远远对案涉款
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故裁定驳
回蔡远远的起诉。 | 一审裁
定驳回
原告起
诉,本
质上已
结案 | 2020年
12月25
日(公
告编
号:
2020-08
1) | -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不适
用 |
③票据纠纷相关案件情况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