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600658):电子城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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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6:00:4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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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电子城:
电子城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北京
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 9月
议案1
北京
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在担任北京
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坚持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公司对天职国际向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元整;
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
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议案2
北京
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
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
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临2025-052)及《公司章程》。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要求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主管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作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
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制度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制度名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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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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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增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
4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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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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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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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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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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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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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
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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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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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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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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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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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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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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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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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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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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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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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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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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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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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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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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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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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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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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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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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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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程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设立股东大会秘
书处,具体负责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方面的事宜。
股东如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
应依法在报名参加股东大会时向股
东大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
数一般以十五人为限,超过十五人
时取持股数额多的前十五位股东。
发言顺序依照持股数额多的在先;
如持股数额相等,则按登记发言的
时间顺序安排。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
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
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
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
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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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
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
询的,应当向股东大会秘书处报名,
经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
提出问题。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
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出示其有
效证明。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股东因其
他股东向其提问而发言的,不受次
数和时间限制。 | 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为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程序,公
司召开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秘书处,
具体负责股东会召开程序方面的
事宜。
股东如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
依法在报名参加股东会时向股东
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
般以十五人为限,超过十五人时取
持股数额多的前十五位股东。发言
顺序依照持股数额多的在先;如持
股数额相等,则按登记发言的时间
顺序安排。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
时要求发言或者就有关问题提出
质询的,应当向股东会秘书处报
名,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
或者提出问题。股东发言时应当首
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出
示其有效证明。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股东因其
他股东向其提问而发言的,不受次
数和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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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
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
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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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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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
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
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28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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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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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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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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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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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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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33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并将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
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
事或者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对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
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者监事。
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
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
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
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
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
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
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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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
照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或者监事人选;当选
董事或者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 | 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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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
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
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
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
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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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35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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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37 |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
38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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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
| | |
|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40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 | |
41 |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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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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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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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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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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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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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
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
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
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
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47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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