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600658):电子城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6:00:47 中财网

原标题:电子城:电子城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 9月
议案1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在担任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坚持公允、客
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公司对天职国际向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元整;
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议案2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
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临2025-052)及《公司章程》。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要求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主管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作为特别决议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制度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度名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2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3新增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4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5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6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8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9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 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10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11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12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3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14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5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6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7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18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9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20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21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22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3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24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5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程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设立股东大会秘 书处,具体负责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方面的事宜。 股东如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 应依法在报名参加股东大会时向股 东大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 数一般以十五人为限,超过十五人 时取持股数额多的前十五位股东。 发言顺序依照持股数额多的在先; 如持股数额相等,则按登记发言的 时间顺序安排。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 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 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 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 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 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 询的,应当向股东大会秘书处报名, 经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 提出问题。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 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出示其有 效证明。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股东因其 他股东向其提问而发言的,不受次 数和时间限制。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为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程序,公 司召开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秘书处, 具体负责股东会召开程序方面的 事宜。 股东如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 依法在报名参加股东会时向股东 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 般以十五人为限,超过十五人时取 持股数额多的前十五位股东。发言 顺序依照持股数额多的在先;如持 股数额相等,则按登记发言的时间 顺序安排。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 时要求发言或者就有关问题提出 质询的,应当向股东会秘书处报 名,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 或者提出问题。股东发言时应当首 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出 示其有效证明。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股东因其 他股东向其提问而发言的,不受次 数和时间限制。
   
   
   
26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 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 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27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 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 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28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29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0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31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32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33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并将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 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 事或者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对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 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者监事。 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 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 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 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 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 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 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 照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或者监事人选;当选 董事或者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34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 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 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 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 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35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36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7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8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39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0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41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42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43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4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45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46新增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 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 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 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 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47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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