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600057):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7:16:07 中财网
原标题:厦门象屿: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制定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要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公司应根据子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及利润水平提出各重要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原则,以保证各重要子公司对公司的合理回报;同时,公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在满足子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确保其向公司合理分红,以保证公司有足额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流进行分配。

第三条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将根据经营情况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方案。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的30%。特殊情况是指:
1、若公司已发生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事项(募投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小于当年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的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制订年度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四条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适当的修订,经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对于分红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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