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00229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7:46:07 中财网
原标题:禾盛新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9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5年9月5日14: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年9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年9月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梁旭先生主持会议。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08,667,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9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5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108,115,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7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7,701,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7,701,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0%。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33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5%;反对255,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6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56%;反对255,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5%;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9%。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321,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8%;反对2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7%;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55,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99%;反对2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54%;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7%。

3、审议《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331,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5%;反对255,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6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70%;反对255,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68%;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慧、张亘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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