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51,995,000.00元 ? 本次仲裁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租赁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和瑞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和瑞华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2025年9月4日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徐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霞商业街 被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二、仲裁申请人提交的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仲裁理由及仲裁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仲裁理由 2018年9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租位于徐州市大同街125号地下一层(原丽人街、B层除外)和地上一至七层及8、9塔楼物业的房产,租期20年,《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标准和方式,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2022年11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确认计租开始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补充协议将原《租赁合同》4.1条款【租金标准】进行了修改,2023年3月25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在补充协议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再次对《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租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该优惠模式的存续以被申请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为前提条件。同时补充协议二的第二条、第七条约定了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租赁合同》第4.2.1条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约定,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期限为当期租金起算日前15日内。被申请人2025年6月18日至9月17日季度租金的起算日为2025年6月18日,故被申请人应在2025年6月3日前(起算日前15日)支付该季度租金。另外,按《补充协议二》中第二、2、①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25年6月17 160 日前支付以前欠付的租金 万元。这两笔租金被申请人都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同时也未按《补充协议二》将5F-7F及地下一层收益分成按协议约定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对其多项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申请人多次催交,被申请人迄今仍未支付以上租金,根据双方补充协议二、3项约定,租金优惠模式取消,恢复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租金标准并计算相应的违约金。按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租金,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34,462,000.00 19,717,000.00 应付租金为 元,已付金额 元,还应付租金 14,745,000.00元;2023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应付租金为60,000,000.00元,已付金额31,500,000.00元,还应付租金28,500,000.00元;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9月17日应付租金为8,750,000.00元,至今未付。以上被申请人共计欠付租金51,995,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违约还应当承担拖欠租金年息15%的滞纳金,但由于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欠付租金何时支付,无法计算准确的滞纳金数额,申请人保留该方面的诉请另行主张。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51,995,000.00元。 (2)本案仲裁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租赁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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