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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阅科技(603533):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8:36:04 中财网
原标题:掌阅科技: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汇总、备案等管理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该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咨询、审计、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六)前述(一)至(五)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登记。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其部门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任职情况、获取信息的时间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有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保密管理和罚则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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