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股份(920018):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1:《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前述(一)至(七)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十)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登记。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在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详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程序如下: (一)在第五条所述事项发生时,相关知情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辽宁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详见附件二。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人员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道、宣传的内容,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在其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以上部门或主体的相关人员应该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写、进程备忘录的制作(若涉及),并签字确认。 上述部门或主体在相关事件有其他人员获知或发生重大变动、进展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的更新,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审计及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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