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600748):上实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编制)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二〇二五年九月(编制)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股东会、公司网站、电话咨询、现场沟通、邮寄资料、实地参观、路演等;(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三)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四)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五)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条公司可以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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