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600748):上实发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版)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8:40:44 中财网
原标题:上实发展:上实发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版)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续聘、改聘)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特指为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分子公司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各类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4.职责
4.1审计部
4.1.1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4.1.2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4.1.3组织和协调年度审计工作。

4.1.4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4.1.5收集整理对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4.1.6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拟定选聘评价标准。

4.1.7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议案。

4.1.8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等。

4.2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4.3审计委员会
4.3.1根据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3.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4.3.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3.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4.3.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4.3.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4.3.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4.4董事会
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议,并提请股东会审批。

4.5股东会
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

5.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5.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5.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5.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5.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员配备、技术咨询和质控控制流程。

5.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5.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选聘工作程序及要求
6.1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6.1.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形成选聘文件。

6.1.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6.1.3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1.4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1.5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为1年。

6.2选聘工作要求
6.2.1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6.2.2选聘文件中应当制定明细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6.2.3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对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价,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6.2.4审计费用报价,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x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6.2.5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6.2.6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6.2.7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6.2.8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6.2.9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6.2.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不当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6.2.11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6.2.12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6.2.13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6.2.14公司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6.2.15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2.16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6.2.17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6.3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3.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6.3.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财务报告。

6.3.3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6.3.4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6.3.5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4改聘工作要求
6.4.1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6.3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改聘程序,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

6.4.2公司解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任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7.监督及处罚
7.1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存在以下情形时,审计委员会应在提交董事会的相关议案中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估与专项说明:7.1.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7.1.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7.1.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7.1.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7.1.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7.2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7.2.1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7.2.2与其他审计单位串标或围标,虚假投标的。

7.2.3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7.2.4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7.2.5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

8.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8.1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8.2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8.3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9.附则
9.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9.2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10.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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