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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300644):向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8:51:05 中财网
原标题:南京聚隆:关于向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5-102
债券代码:123209 债券简称:聚隆转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5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3.5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2.96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9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50万股,授予价格为12.9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2.96元/股(调整后)。

(四)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股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岩中国副总裁30.0038.22%0.27%
二、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9人)33.5042.68%0.30%  
首次授予合计(10人)63.5080.89%0.58%  
预留部分15.0019.11%0.14%  
合计78.50100.00%0.71%  
注:1、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60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15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相应的归属安排需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

归属 安排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归属期2025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 归属期2026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1%
第三个 归属期2027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布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布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 安排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归属期2026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1%
第二个 归属期2027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ABCD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7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公司于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11日期间对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5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63.5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10名
(四)首次授予价格:12.96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次授予时 总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岩中国副总裁30.0038.22%0.27%
二、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9人)33.5042.68%0.30%  
首次授予合计(10人)63.5080.89%0.58%  
预留部分15.0019.11%0.14%  
合计78.50100.00%0.71%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2、当前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所称公司股本总额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公司股本总额。

五、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每10股派2.5元现金(含税)。

根据《管理办法》《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据此,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3.21元/股调整为12.96元/股。

除上述内容以外,本次授予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五)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9月5日,并同意以12.9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63.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经公司自查,高级管理人员王岩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买入股票行为,该交易行为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完成归属登记所导致。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63.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票:35.11元/股(2025年9月5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三)历史波动率:40.7484%、33.0256%、29.2365%(分别采用创业板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3777%、1.4036%、1.4751%(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五)股息率:0%。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
首次授予数量 (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
63.501431.36309.04737.93287.9396.46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5.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一)《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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