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30138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签章)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五年九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赛维时代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赛维时代《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赛维时代如下保证:赛维时代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赛维时代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赛维时代系于2016年6月27日由深圳市赛维云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4 28 [2023]998 年 月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 号”《关于同意赛维时 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深交所下发的“深证上[2023]597号”《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7 12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股票于 年 月 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赛维时代”,证券代码为“301381”。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97777727F”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康利城6号1001,法定代表人为陈文平,经营期限为2012年5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345.82万元,经营范围为服饰、服装、箱包、鞋帽、饰品的设计与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购销;网页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不含影视制作等限制项目);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信息咨询(不含职业介绍及其它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367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368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深交所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36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5年9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年9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 6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3 .公司将在股东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5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6.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60日内,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7.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预留授予、归属、作废、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实施程序”及《监管指南》“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包括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激励数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籍员工获授情况、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比例,预留权益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包括授予条件、归属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程序(包括生效、授予、归属、变更及终止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监管指南》“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要求激励计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激励对象为任职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其中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赛维时代独立董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29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监管指南》“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规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陈晓兰及胡丹参与了本次激励计划,因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上述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5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