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为维护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7,586,796元
(大写:壹亿伍仟柒佰伍拾捌万陆仟柒佰玖拾陆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7,586,796元。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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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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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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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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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集中存管。 |
8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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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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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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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
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及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及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2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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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十八条
··· | 第二十八条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 |
14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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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16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
17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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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明目
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并说明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规定予
以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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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
| |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20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
21 | 第三十六条(原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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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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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三十八条(原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
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
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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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24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 删除 |
|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
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
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
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
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
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
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
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
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
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
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
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
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
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
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 | |
| 东会予以罢免。 | |
25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6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7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28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29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0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1 | 第四十四条(原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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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事项;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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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四十五条(原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第四十五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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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四十六条(原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重大交
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
| | |
| | |
| ··· | 数据;
··· |
34 | 第四十七条(原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
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
议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
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 | |
| | |
35 | 第四十八条(原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规定的地点。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股东
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
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等事项,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36 | 第五十条(原第四十六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 |
| | |
| | |
| | ··· |
37 | 第五十一条(原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38 | 第五十二条(原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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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39 | 第五十三条(原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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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五十四条(原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41 | 第五十五条(原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42 | 第五十七条(原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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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五十九条(原第五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会议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会议结束当
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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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六十条(原第五十六条)股东会会议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股东会会议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会议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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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六十四条(原第六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
| | |
| | |
| | |
|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身份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系统确认。 |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身份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系统确认。 |
| | |
46 | 第六十五条(原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47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48 | 第六十六条(原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会议。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49 | 第六十七条(原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 |
50 | 第六十九条(原第六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召开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51 | 第七十条(原第六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 第七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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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2 | 第七十一条(原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53 | 第七十二条(原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会
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54 | 第七十三条(原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55 | 第七十五条(原第七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有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 |
| | |
| | |
56 | 第七十六条(原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 |
57 | 第七十九条(原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58 | 第八十条(原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59 | 第八十二条(原第七十九条)
···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
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 第八十二条
···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
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 |
60 | 第八十五条(原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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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八十六条(原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
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
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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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
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会议补选。
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
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
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会议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
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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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八十八条(原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
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
| | |
63 | 第九十一条(原第八十八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64 | 第九十二条(原第八十九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会议现场、网络 | 第九十二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会议现场、网络 |
|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 | |
65 | 第九十六条(原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会议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会
议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 | |
66 | 第九十七条(原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获得通过当日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有关董事选举提案获得通过当日立
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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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九十八条(原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
68 | 第九十九条(原第九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
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
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
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九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
通股,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及时公告该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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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70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71 | 第一百〇一条(原第九十八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 第一百〇一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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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 |
72 | 第九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删除 |
73 | 第一百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 删除 |
| 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前款所称的“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其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74 | 第一百〇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删除 |
75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 第一百〇二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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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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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会或
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
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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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
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违反本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违反本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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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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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
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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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其中,独立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在提交的书面
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予以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导致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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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
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
选。 | 删除 |
81 | 第一百〇七条(原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年。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不少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 |
82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83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 |
| |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84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
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
规定执行。 | 删除 |
85 | 第一百一十二条(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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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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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第一百一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战略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删除 |
87 | 第一百一十五条(原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
对公司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及第四十二条规定须
经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
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
等投资事项: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
需经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
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
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五及第四十六条规
定须经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
者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
资等投资事项: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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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第一百一十八条(原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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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第一百一十九条(原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
| | |
90 | 第一百二十条(原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91 | 第一百二十五条(原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92 | 第一百三十条(原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应当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
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
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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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9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9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9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9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9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9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0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
| |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101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10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10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10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0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10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10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0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
| |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10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110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111 |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
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12 | 第一百四十七条(原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
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〇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113 | 第一百四十八条(原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 | |
114 | 第一百五十一条(原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
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
115 | 第一百五十二条(原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
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116 | 第一百五十六条(原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
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
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7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118 |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119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删除 |
120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121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122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 删除 |
|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123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删除 |
124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125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删除 |
126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127 | 第二节监事会 | 删除 |
128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 | 删除 |
129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删除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30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
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
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131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132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133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134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
13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原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
136 | 第一百六十条(原第一百六十一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 |
137 | 第一百六十一条(原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 |
138 | 第一百六十三条(原第一百六十四条)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
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公司董事
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
章程的规定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留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公司董事会决
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章程 |
|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
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提交股东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会表决时,应提供网
络投票。
··· | 的规定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留存资
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提交股东会的
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
因。股东会表决时,应提供网络投票。
··· |
| | |
| | |
139 | 第一百六十四条(原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
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 |
| | |
140 | 第一百六十五条(原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 | |
| | |
14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14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4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144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145 | 第一百七十条(原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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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第一百七十一条(原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
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47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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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除 |
149 | 第一百八十七条(原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
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
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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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
| |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15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152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53 | 第一百九十七条(原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
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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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第一百九十八条(原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
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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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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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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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第二百〇五条(原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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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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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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