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600080):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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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8日 18:11: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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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花股份: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花
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陕西博硕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5
年8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
要、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等议案,并决定于
2025年9月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
体公告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及股权
登记日等相关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已对议案内容
进行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9月8日13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三路财富
中心三期南座40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雅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8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9月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通知》,
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资料等证明文件,本次会
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7人,所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97,507,98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6.1226%。经本所律
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2025年9月1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
序号 | 议案名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 关于制定《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96,634,184 | 99.1038 | 751,501 | 0.7707 | 122,300 | 0.12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基数为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23,382,776 | 96.3976 | 751,501 | 3.0981 | 122,300 | 0.5043 |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2.对《关于制定<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96,768,484 | 99.2415 | 617,301 | 0.6330 | 122,200 | 0.12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基数为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23,517,076 | 96.9513 | 617,301 | 2.5448 | 122,200 | 0.5039 |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议案获得通过。
3.对《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96,785,484 | 99.2590 | 598,501 | 0.6137 | 124,000 | 0.127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基数为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23,534,076 | 97.0214 | 598,501 | 2.4673 | 124,000 | 0.5113 |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议案获得通过。
4.对《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96,750,284 | 99.2229 | 634,401 | 0.6506 | 123,300 | 0.1265 |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娟
赵爽宁
单位负责人:王午生
日期:2025年 9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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