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钦(600753):海钦股份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0753 股票简称:*ST海钦 召开时间:2025年9月24日 目 录 股东会须知...............................................1 第一部分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2 第二部分 会议审议事项...................................3 议案一《关于控股股东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 议案二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14 议案三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8 股东会须知 为充分尊重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大股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次股东会须知如下: 一、股东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召开等有关事宜。 二、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程序。 四、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3分钟。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在会议表决程序结束后进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其投票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股东会表决程序结束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八、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九、本次股东会需通过的事项及表决结果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由聘请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4日 第一部分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4日下午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信德园17幢会议室 三、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四、现场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 五、大会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下午14:00—14:25) (二)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以及其他参会人员 (三)宣读大会须知 (四)审议大会各项议案: 1、《关于控股股东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 (六)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七)推选计票、监票人 (八)休会,收集表决票,统计表决票和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读股东会决议,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第二部分 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控股股东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及交易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浙江海歆拟与公司签署《赠与协议》,将其持有的亚兰特制造51%股权无偿、无条件赠与公司,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并不附任何义务。本次受赠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亚兰特制造51%股权,亚兰特制造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及审批程序 1、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晨晨先生、雷安华先生、徐鹏先生、张燕女士回避表决。 2、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他人办理与本次交易事项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签署《赠与协议》、办理工商变更,以及受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相关处理等,授权时间为本次赠与通过股东会审议后的12个月内。 3、本次受赠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本次赠与的赠与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赠与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受赠不附任何义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1月23日、8月27日召开 了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追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受关联方装卸、仓储等综合劳务服务产生关联交易不含税金额共计93,800.00万元。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鸿基石化、天盛港务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33,033.37万元,未超出上述预计额度。过去12个月内,浙江海歆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20,705.00万元,计提利息92.8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归还13,805.00万元本金、75.73万元利息。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不含本次),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浙江海歆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东方大道365号4幢409室 4、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钟仁海 6、成立日期:2024年2月21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DBUJEL7M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11、浙江海歆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浙江海歆持有的亚兰特制造51%股权,交易类别为受赠资产。 2、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标的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由浙江亚兰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兰特科技”)出资设立,亚兰特科技于2025年7月25日将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浙江海歆。 亚兰特科技为浙江海歆关联方鸿基石化的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设立,经营范围包括改性塑料、合成材料、医用口罩、橡胶制品等研发、生产与销售。 本次赠与前,标的公司通过向亚兰特科技购买部分设备、土地、房产等经营资产,引入亚兰特科技部分生产经营人员,承接了亚兰特科技改性塑料与合成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标的公司向亚兰特科技购买的部分设备、土地系亚兰特科技在经营过程中购买取得,嘉兴求真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真评估”)根据上述经营资产的使用年限与当前情况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价值为10,178.22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相关规定,标的公司取得上述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构成业务,本次受赠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时,应当扣除标的公司2025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 4、亚兰特制造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亚兰特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乍浦镇东方大道365号内4幢103室 4、注册资本:10,2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刘海龙 6、成立日期:2025年5月13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EJLNME1K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10、标的公司增资与评估情况 标的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由亚兰特科技出资设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 2025年6月30日,标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200万元,均由亚兰特科技出资实缴。 根据求真评估出具的《浙江亚兰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转让价值咨询资产评估报告》(求真资评[2025]037号),以202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采用成本法评估,标的公司向亚兰特科技购买的机器设备、房屋建(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10,178.22万元。 11、本次交易前后亚兰特制造股权结构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139号),以2025年7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亚兰特制造净资产为88,148,470.42元。 为充分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盈利水平,浙江海歆拟将其持有的亚兰特制造51%股权无偿赠与公司,交易金额为0元,并不附任何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各方 甲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赠方”); 乙方: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赠与方”); 丙方:浙江亚兰特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标的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本次赠与资产 1.1本次拟赠与的标的为赠与方持有的标的公司51%股权。 2.本次赠与方案 2.1赠与方拟将标的资产无偿赠与上市公司,本次赠与对受赠方及标的公司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 3.本次赠与生效条件 3.1协议经各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在经各方的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4.本次赠与资产交割 4.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标的公司的新公司章程及新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应完成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赠与方及标的公司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如涉及)变更登记等一切相关手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完成之日即视为本次标的资产的交割日。 5.陈述、保证及承诺 5.1赠与方向受赠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 (1)赠与方赠与资产来源合法,并未侵犯任何人的任何合法权益,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争议。否则,一旦发生任何第三方因此而向受赠方提出任何索偿要求,则由赠与方承担,且不影响本次赠与效力。 (2)赠与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必需的权力和授权,并已采取为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各项企业行为,其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3)赠与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下的义务,(a)不会违反任何可适用法律;(b)不会违反其作为缔约一方并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契约、承诺或其他文件;(c)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构成该等公司章程项下的违约事件;(d)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中各项义务的潜在或者已经发生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或(e)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4)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已经依照标的公司章程约定全部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情形。赠与方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所使用的资金为其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代任何第三方持有股权的情形,赠与方合法享有标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5)本协议生效后,赠与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销本次赠与或要求将标的资产再次变更登记至赠与方名下。 6.过渡期安排 6.1过渡期为自本协议签订日至交割日期间。过渡期赠与方应确保标的公司正常经营,维持各重要合同的继续有效及履行。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利润或资产增值归属于受赠方,在过渡期产生的亏损或资产减值归属于赠与方。如发生亏损或资产减值事项,赠与方应以相应现金向标的公司补偿该等亏损或减值。 7.税费 7.1本次赠与所产生及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各方依据所适用法律的规定自行承担。 7.2各方为磋商、草拟、签订及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费、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各方自行承担。 8.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8.1本协议的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各方达成的修订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修订或补充文件为准。各方同意,如本协议内容与上交所或有权主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各方应根据上交所或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8.2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本协议可以由下列主体终止或解除: 8.2.1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8.2.2如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2.3如果赠与方或标的公司的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赠与方或标的公司违反、或有确切证据表明即将违反任何约定,上市公司有权单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9.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 9.2凡因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0.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或者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根据其他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及/或承担责任并赔偿其他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11.不可抗力 11.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及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 11.2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1.3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第11.1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30)日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完全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12.保密条款 12.1鉴于受赠方系一家上市公司,各方同意,与本次赠与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签订、本协议的内容、本次赠与的进展情况等)首先应由上市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或要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在上市公司披露公告之前,各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披露或向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和内部决策机构和项目成员披露以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通过任何方式公开或向与本次赠与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漏与本次赠与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任何与本次赠与有关的公告、新闻报道或类似文件。 12.2各方对本次赠与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次赠与进程的信息以及各方为促成本次赠与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其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均属于保密信息,各方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赠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12.3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2.3.1保密信息已经成为公开信息,且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是因为信息的披露方或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而导致; 12.3.2接收方在获得信息前其已经合法掌握的资料; 12.3.3对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和/或监管机构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申报、提供、披露有关信息的。 12.4不论本协议是否生效、解除或终止,任何一方均应持续负有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本协议的约定进入公共领域。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受赠的标的公司亚兰特制造主营改性塑料与合成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属于聚丙烯产业链下游。近年来,我国塑料产业凭借产业集群与技术进步,实现量质齐升。塑料通过改性可以显著提升性能,从而拓展更大的应用范围。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2023年,我国改性塑料产量预计为3,421万吨,塑料改性化率已升至26.83%,但距全球主要发达国家水平仍有提升空间。随着国民对食品级、医疗级等高端、安全、环保产品的需求日益提升,以及家电出口与消费量的扩大、汽车轻量化的发展趋势确立,改性塑料的传统应用领域得以持续拓展,高性能改性塑料的需求得以不断增加。同时,随着新兴产业的设备设施对材料轻量化、高强度、耐热性等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改性塑料开辟大量新兴应用场景。 本次受赠有利于公司提升经营发展质量,进一步优化主营业务结构,拓展改性塑料等化工新材料业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来公司将逐步拓展聚丙烯产业链下游的业务范畴,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回报广大中小投资者。公司本次受赠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影响,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受赠资产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等情况。 (三)本次受赠后,公司将增加向关联方的原材料采购,采购金额在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额度内。 (四)本次受赠资产不会产生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 (五)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兰特制造不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形。 (六)不存在因本次受赠资产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七)本次受赠资产事项尚需相关方按照协议约定并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方为完成,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受赠资产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本次受赠资产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1)公司本次受赠资产无需支付任何对价且不附加任何条件和义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发展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晨晨先生、雷安华先生、徐鹏先生、张燕女士回避表决。本次受赠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与浙江海歆、鸿基石化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含本次)如下: 1、过去12个月内,浙江海歆向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累计20,705.00万元,计提利息92.8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归还13,805.00万元本金、75.73万元利息。 2、2024年10月,公司与鸿基石化签订了1年期的办公楼租赁协议,根据市场价格,年租金约为91.92万元,为支持公司发展,鸿基石化免收该笔租赁费用。 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大宗LPG业务拓展等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歆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每笔借款的具体期限视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公司及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二)累计接受财务资助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歆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过去12个月内,浙江海歆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20,705.00万元,计提利息92.8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归还13,805.00万元本金、75.73万元利息。 (三)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1、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本次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1)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需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董事会表决情况 (1)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关联董事赵晨晨先生、雷安华先生、徐鹏先生、张燕女士回避表决。 (2)鉴于浙江海歆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二)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财务资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1月23日、8月27日召开 了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追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5年向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以下简称“鸿基石化”)、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以下简称“天盛港务”)购买原材料及接受关联方装卸、仓储等综合劳务服务产生关联交易不含税金额共计93,800.00万元。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鸿基石化、天盛港务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33,033.37万元,未超出上述预计额度。过去12个月内,浙江海歆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20,705.00万元,计提利息92.8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归还13,805.00万元本金、75.73万元利息。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不含本次),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东方大道365号4幢409室 4、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钟仁海 6、成立日期:2024年2月21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DBUJEL7M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系说明:浙江海歆系公司控股股东。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方):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借款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 鉴于: 1.甲方作为乙方的控股股东,愿意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乙方运营。 2.本次借款旨在帮助乙方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3.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借款。 乙方对上述借款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二)借款利率 借款的利率将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高于该基准利率。 (三)借款用途 主要用于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大宗业务新品种拓展。 (四)借款期限 具体以实际合同签署为准。 四、本次接受财务资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大宗LPG业务拓展,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本次借款利率水平公允,且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三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本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层。 (5)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6)2024年末合伙人数量216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30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23人。 (7)2024年经审计总收入217,185.5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83,471.7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8,365.07万元。 (8)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44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35,961.69万元,批发和零售业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2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 (2)从业人员在中审众环执业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47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9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6人次、监管措施42人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范桂铭 范桂铭,自200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签署8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晗 周晗,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赵文凌 赵文凌,自200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复核1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拟聘任签字项目合伙人范桂铭、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晗及质量控制复核人赵文凌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范桂铭、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晗和质量控制复核人赵文凌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按照公司经营规模及中审众环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定价。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25年度,公司审计费用拟定为100万元(不含审计期间食宿费用),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7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5万元。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众环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审众环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 中审众环对公司实施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实事求是地发表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此,审计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公司该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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