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化工(600722):金牛化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08日 20:58:01 中财网
原标题:金牛化工:金牛化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董事会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
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要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处理公司投
资决策的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要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相关的策略、规划及重大决策等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ESG事项,监督ESG
事项年度履责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
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
执行)。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
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
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各
项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聘任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别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
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
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
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包括下列事项在内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
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付薪酬的正副董事
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
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别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公司其他
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
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
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董事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金牛化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提高风险控制
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金牛化工全面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的咨询审议工作,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在涉及企业战略、运营、市场、财务和法律等风险领域向董事会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1名。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职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或离职,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因委员离职或免
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风险管理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未出
席相关会议。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作为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
构,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二)向董事会提交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分解方案;
(四)审议重大决策、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判断
标准;
(五)审议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或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为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所研究讨论
事项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三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讨论研究、评价
的结果,应形成建议书,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情况紧急,遇有突发风险的,应及时报告全面风
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
定期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全面风险管
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
行)。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2/3以上(含2/3)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委员会委员全部具有表决权,表决结果须经全体委员
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根据需要,经董事会同意,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
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要有记录和纪要,财
务部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
公司作为档案保存,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事项的意见建议
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
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果进行修订,修订后的
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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