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化工(600722):金牛化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董事会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 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要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处理公司投 资决策的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要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相关的策略、规划及重大决策等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ESG事项,监督ESG 事项年度履责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 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 执行)。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 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 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各 项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聘任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别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 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 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 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包括下列事项在内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 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付薪酬的正副董事 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 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别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公司其他 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 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 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董事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金牛化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提高风险控制 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金牛化工全面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的咨询审议工作,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在涉及企业战略、运营、市场、财务和法律等风险领域向董事会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1名。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职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或离职,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因委员离职或免 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风险管理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未出 席相关会议。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作为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 构,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二)向董事会提交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分解方案; (四)审议重大决策、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判断 标准; (五)审议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或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为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所研究讨论 事项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三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讨论研究、评价 的结果,应形成建议书,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情况紧急,遇有突发风险的,应及时报告全面风 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 定期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全面风险管 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 行)。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2/3以上(含2/3)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委员会委员全部具有表决权,表决结果须经全体委员 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根据需要,经董事会同意,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 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要有记录和纪要,财 务部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 公司作为档案保存,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事项的意见建议 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 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果进行修订,修订后的 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