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00063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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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8日 21:11: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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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投资: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新疆
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
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疆
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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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三)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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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董事会按本规则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可记录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且通知时限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视频、电话等)及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董事长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均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提议,经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一)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具有凝聚力,能协调董事会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之间的关系;(三)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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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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