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并且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化工大道,邮政编码:061108”(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化工大道,邮政编码:061108(以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十条: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
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
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
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组织,
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
学品及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品种)、
塑料制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金属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建筑
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 |
制品的销售;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限制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
通股总数为7,498万股,公司发起人为
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股本总额为
7,498万股。其中,沧州市化工厂以资产
出资,持有7310万股,占比97.5%;职
工个人以货币出资,合计持有188万股,
占比2.5%。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80,319,676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80,319,676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
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
|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
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章节名称:股东和股东大会) | (章节名称: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
|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 |
| 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九)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十
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十二)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
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前款第(四)
项担保,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各项需经出席 |
|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需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本章程所称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形式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
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
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
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
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
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
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监事会可分别提名下届董事、监事候选
人或本届缺额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1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由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前款规定
的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选举董事的
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
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
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五章党组织 | 第五章公司党组织 |
第九十六条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设
书记1名,其他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和
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可设立
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第九十七
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履行职责。
第九十九条: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的运行机制。 | 第九十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总支部委员会,隶属于河北高速集
团党委管理。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
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一百条公司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
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
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
届选举。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总支由5人组
成,其中书记1名(兼任公司董事长)
副书记1名(兼任公司总经理)、委员
3名(其中1名兼任副总经理,1名兼
任总会计师,1名为专职纪检委员)。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总支按照有利于
加强党的领导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
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根据企业职工人
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
务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党总支围绕生产经
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对企
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主要职
责是:(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
(八)讨论和决定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
其他重要事项。 |
| 第一百零四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公司党总支集体研
究把关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
程序作出决定。集体研究把关的事项主
要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的
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党总支集体研究把
关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符合党的理论
和路线方针政策……
第一百零六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总
支委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
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
支。 |
第六章董事会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
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
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
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未经
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
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
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
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十)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不得越权;(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十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
益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
要求。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
越权;
(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
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制订
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
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全面风险管理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
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删除专门委员会条款,单独设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所有的
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由董事会批准,且应
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含2/3)以
上签署同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
项还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应该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由董事会
批准,且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含2/3)以上签署同意。超过董事会权
限的担保事项还需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批准。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应该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构成公司对外担保
还应符合本章程相应条款的决策程序),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构成公司对外担保
还应符合本章程相应条款的决策程序);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五的投资事宜。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
|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口头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但在特殊或
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及以通讯
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采用投票
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并采用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的
方式表决。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表决。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
(无“第三节独立董事”“第四节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第一
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
|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第一百四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面风险管理
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监事
会。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
委员会成员为3名……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战
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
成及职责。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总法
律顾问的设立、职责及兼职规定。 | (删除上述条款,调整至第九章第四节) |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新增章节 | 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
(无此章节)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
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
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 |
第八章监事会(整章) | (整章删除)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
计 | 计、法律顾问制度 |
第一百六十一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
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七十三条股东会违反《公司法》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四)利润分配应履行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未明确中期分红授
权)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四)利润分配应履行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分红尤
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
| 股东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分红具体方案。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
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七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四节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制
度,发挥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
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
规管理。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无合并支付价款简化程序)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
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七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