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68812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六条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后,报董事长批准。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登记,登记入档后由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持续跟踪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以及有关信息难以保密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根本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附件1: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浙江蓝特光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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