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300345):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9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241.40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2%。行权价格为6.90元/份,行权模式为自主行权。 2、公司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2.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0%。 3、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OA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7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8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OA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1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八)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九)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位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OA系统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4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十)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四)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五)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0.64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8月29日届满,公司将按照规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0.9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1.545万份,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剩余241.40万份,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6、可行权日: 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并按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限内(法定禁止行权期除外)自主行权。 7、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8、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9、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对于本批次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10、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1、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12、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2.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58,018.3943万股的比例为0.30%。 3、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五、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其行权对象、行权数量及解除限售对象、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行权、解锁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 /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等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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