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301137):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09月08日 00:00:36 中财网
原标题:哈焊华通: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37 证券简称:哈焊华通 公告编号:2025-060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45.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5.37元,募集资金总额698,618,758.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7,639,206.3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0,979,551.66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0867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近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保荐人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用于存放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专户账号用途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3205016298 0009666666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是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根据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其管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对外用印,因此,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监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
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62980009666666,截至2025年9月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志凯、赵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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