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飞储存(603066):音飞储存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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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1:26: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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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音飞储存:
音飞储存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
南京
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南京
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
2025
南京
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南京
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1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殷华街 470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
五、会议登记日:2025年9月11日和9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子力先生
七、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宣布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主持人宣读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5.《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6.《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7.《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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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五)股东发言;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方法;
(七)全体股东推举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八)与会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九)清点表决票、休会、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十)律师就现场会议发表见证意见;
(十一)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二)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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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先在大会正式召开前到大会发言登记处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的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并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公司感谢各位股东关心和支持
音飞储存的经营发展,真诚地希望会后与广大投资者以多种方式进行沟通交流。
四、本次会议未收到临时提案,仅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参加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一)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于2025年9月15日9:30至10:00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殷华街470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办理登记手续后参加会议。
2、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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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现场投票表决。在开始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结束后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4、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投票时,在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表决票统计。
(二)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选择网络投票方式的,可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
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六、计票程序
1、现场计票:由主持人提名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作为计票和监票人,3位计票和监票人由参会股东举手表决通过;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
2、网络投票计票: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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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员
工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南京音飞存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320100738866409D。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南京音飞存储设备工程有限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南京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738866409D。 |
3 | 第三条 |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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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15年6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万股,于2015年6月11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
4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6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7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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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9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1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1元。 |
1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4,180,074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4,180,074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94,180,07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94,180,074股。 |
1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
1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1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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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1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15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二
项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二
项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如被
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
本条规定不得修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如被
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
本条规定不得修改。 |
17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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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8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19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20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21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22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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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23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24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25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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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26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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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执行。 |
27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28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29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担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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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5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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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30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31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2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或
其他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
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或其他
通讯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
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 |
33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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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34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35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36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37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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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38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39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0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41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42 |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43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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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44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45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通讯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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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46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7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说明原因。 |
48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49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50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51 |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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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52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53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54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55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56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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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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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57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58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59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开的除外。 | 第七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
60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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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61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62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63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64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65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
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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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66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67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68 | 第七十九条 | 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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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
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
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
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
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
有效。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
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
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
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归于无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
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
有效。 |
69 |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70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在本章程规定
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公司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
同意,单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
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两倍,提名人应当
提交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兼职等情况的详细资料。股东大会召 | 第八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介绍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在本章
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公司董
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书面同意,单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得
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两倍,提名人应当
提交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兼职等情况的详细资料。股东会召集
人对提名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本章程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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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人对提名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通
知内容包括提案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
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
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
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
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
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
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
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
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
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
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 定,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通知内
容包括提案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
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
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
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
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
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
当选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
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
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会对所缺名额进行
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
举。 |
71 |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72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2025(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