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3008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 4 正 文 ........................................................................................................................... 5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第 1题 ...........................................................................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耐普矿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45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事项的问询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发行人、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开公示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其他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另有说明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正 文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第 1题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为“秘鲁年产 1.2万吨新材料选矿耐磨备件制造项目”,本项目已取得江西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600202500025号)以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赣发改外资〔2024〕39号、赣发改外资〔2025〕172号),投资额 8,000.00万美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项目,就项目实施发行人应履行的境内、外相关备案、审批、许可及其他相关程序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2)若未来全球经济周期波动、国际贸易摩擦加剧,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政治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境外市场需求疲软,使得公司与境外客户合作出现波动、境外新客户拓展不及预期等情况出现,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哪些不利影响,以及公司将采取哪些有效应对措施。(3)本次对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4)是否涉及商务部和科技部颁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25)的出口管制。 请保荐人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并查阅秘鲁耐普与不动产公司 Salonica S.A.C.签署的《工业用地买卖合同》、土地价款支付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核实土地交易及产权登记情况; 2、获取发行人办理的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通知书(赣发改外资[2024]39号、赣发改外资[2025]172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600202500025号)及《业务登记凭证》; 3、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获取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取得的相关境外资质及许可文件; 4、获取本次募投项目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5、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分析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国及其他主要销售地区政局情况及对华的贸易政策动向;结合发行人海外生产基地布局、国内业务开拓及技术研发进展等多方面情况,分析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6、获取发行人在手订单台账,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进出口报关单据; 7、查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项目,就项目实施发行人应履行的境内、外相关备案、审批、许可及其他相关程序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拟在秘鲁利马大区卡涅特省自建厂房,打造覆盖公司全品类新材料选矿耐磨备件的生产基地。关于本项目实施需履行的境内、外相关备案、审批、许可及其他相关程序的进展情况如下: (1)土地购置情况 经核查,秘鲁耐普于 2024年 2月 7日与不动产公司 Salonica S.A.C.签订《工业用地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利马大区 Ca?ete省 Chilca工业园第 62号工业开发区二期项目 G区的六块土地,总面积约为 72,310.30平方米,土地价款合计7,664,891.80美元(约 5,503.40万元),土地价款已全部支付并于 2024年 4月16日完成产权登记。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六块土地于 2024年8月 15日完成合并登记,不动产登记号为 21326781。 (2)境内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在境内主管部门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基于发行人丰富的海外生产基地建设的经验积累,发行人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已对于境外资质或许可的取得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在实际开展投资时积极提前筹备各类审批材料。目前,各项资质的取得情况如下: 1)建设施工前所需资质或许可 根据秘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秘鲁耐普已依法取得开展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资质或许可。目前秘鲁项目建设工作正按既定规划有序推进,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相关资质或许可取得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项目规划,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期为 2.5年,预计于 2027年 8月建设完成并启动投产。目前各项许可审批正有序推进,时间进度符合预期。秘鲁耐普将按照时间规划方案推进各项许可审批工作,并与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沟通,预计上述许可审批均能在项目投产前取得。各项资质或许可预计取得时间如下:
2、若未来全球经济周期波动、国际贸易摩擦加剧,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政治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境外市场需求疲软,使得公司与境外客户合作出现波动、境外新客户拓展不及预期等情况出现,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哪些不利影响,以及公司将采取哪些有效应对措施。 (1)全球经济周期波动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矿山机械市场情况与下游矿山市场的发展状况具有密切的联系,下游矿山市场需求的增长能够推动矿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进而拉动对选矿设备在内的矿山机械设备更新、新增、改造等需求的增长,带动整体市场规模增长。目前发行人的主要下游市场主要为铜矿,呈现以下特征: 1)铜矿产量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 铜作为工业原材料,被广泛地应用于电气、机械制造、建筑工业、交通运输等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同时,铜作为贵金属也被用于进行贸易融资、对冲货币贬值等金融活动。因此,铜兼具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 铜价与美元指数相关性 140 12,000 120 10,000 100 8,000 80 6,000 60 4,000 40 20
数据来源:Wind 由上图可见,铜作为抗通胀及避险的贵金属,价格走势与美元呈现一定的负相关性。因此,由于铜的金融属性,铜价波动不能完全反映其作为工业原材料的供需平衡关系。 从需求端看,铜产品的消费需求主要来自于地产、基础设施、工业、交通运输及电力设备等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撑领域,具有较强的消费刚性。从供给端看,全球铜资源主要集中在智利、秘鲁、刚果等资源型国家,其对铜矿行业的依赖程度较高。无论供需两端,铜产品的供给量和需求量均存在较大刚性,未来消费量和供给量大幅下滑的风险较低。 全球铜矿山产量(千吨)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数据来源:ICSG 从历史数据来看,由于铜产品的需求和供给存在刚性,铜价的波动对铜矿的产量影响较小,全球铜矿的产量始终保持了稳定增长的态势。 2)发行人经营受全球经济周期波动影响情况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分为选矿设备和选矿备件。其中选矿设备的销售易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一旦周期性下滑,矿山客户的扩产意愿将降低,会减少对设备的采购需求。而选矿备件是消耗类产品,客户需要定期根据磨损情况进行更换,因此选矿备件的销售与客户矿石的处理量密切相关,只要客户的产量保持稳定,其对选矿备件就会有持续的采购需求。 由于矿山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开采成本具有显著的规模效应,开采规模越大,开采成本越低。矿山企业不会因为短期的经济周期波动调整产量。即使经济周期下行,由于完全停工会对矿山造成更大的损失,矿山企业也只会通过有限的减产来控制亏损程度,仍然会维持矿山机械的运转,保持基本的产量。因此,选矿备件的市场需求受行业周期性影响较小,矿山企业对选矿备件的采购具有持续性。 (2)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收入分别为 42,098.54万元、51,908.45万元、75,839.71万元和 22,680.3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6.24%、55.35%、67.61%和54.88%,境外收入增长较快且占比较高。 若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可能导致发行人与境外客户合作出现波动、境外新客户拓展不及预期等情况出现,进而对发行人境外收入产生一定冲击,对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发行人面临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相对可控,具体原因如下: 1)本次募投项目地及其他主要的销售地区政局稳定,对华贸易政策稳定 ①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秘鲁 根据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秘鲁政局比较稳定,政治风险低,财政政策稳定,税法比较健全,政策比较透明,外汇管理宽松,外国投资资本和利润进出秘鲁比较自由,宏观经济表现良好,市场增长性强。总体上看,近年来,秘鲁一直属于地区投资风险指数相对较低的国家。 秘鲁作为中国在拉美矿业投资的核心目的地,双方合作渊源深厚。中国对秘鲁的投资始于上世纪 90年代,首钢集团在秘鲁收购马尔科纳铁矿并成立首钢秘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在拉美的首个大型投资项目,同时也是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首个矿业项目。 自秘鲁于 2019年加入“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对秘鲁的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深化。2024年 11月,APEC会议在秘鲁召开,中秘两国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宣布将深化在基础设施、能源和矿业等战略领域的合作关系,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旨在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2025年 7月 28日,秘鲁总统博鲁阿尔特在国会发表全国讲话时特别强调中秘关系的重要性,并表示秘鲁正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 2024年至 2029年共同行动计划》中各项目标的落实。中秘两国关系持续深化,战略协作不断加强。 ②其他主要销售地区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主要销售地区为蒙古、智利、墨西哥、厄瓜多尔、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地。该部分国家是全球主要的资源出口国,矿产资源丰富,其中,蒙古、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是中国周边国家,墨西哥、智利和厄瓜多尔为中美洲及南美洲国家,相关国家政局稳定、政策环境良好,目前未在贸易政策方面对选矿设备及备件等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未来与我国发生重大贸易摩擦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A. 蒙古 根据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蒙古国政局总体稳定,实行议会制共和政体,近年来致力于通过修订《投资法》及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等举措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对外资准入持开放态度,并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 2017年 5月,中蒙双方签署备忘录,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标志着双边自贸区建设进程的开启。2019年,中蒙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双边经贸合作持续深化,中国成为蒙古国最大贸易伙伴与主要外资来源国,对蒙投资占其吸收外资总额近 30%。 蒙古国依托资源禀赋推行“矿业兴国”战略,在积极融入区域经贸合作体系的同时,蒙古国也致力于同中国、美国、日本等世界主要经济体拓展关键矿产领域的战略合作。 B. 赞比亚 根据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赞比亚政局长期稳定,投资营商环境良好,具备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长期以来,赞比亚实行自由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开放型经济,不设贸易进出口配额,允许投资者进入所有经济领域,同时实施税收减免、劳工许可、土地转让、外汇自由兑换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资。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2022年末,赞比亚专门出台了《投资、贸易和商业发展法》和《赞比亚发展署法》(2022版),旨在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总体而言,赞比亚对外国投资持开放和友好态度。 赞比亚经济结构较为单一,采矿业是其主要经济支柱之一。因此,赞比亚政府积极推行吸引外资政策,鼓励外国资本对本国采矿业进行新增投资。瑞士嘉能可(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加拿大第一量子矿业(First Quantum Minerals)、中国有色等知名矿企均在赞比亚布局。 C. 智利 根据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智利政治环境稳定,法律法规健全透明,市场规范且自由程度高。智利坚持开放包容的经济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鼓励创新和竞争,营商环境良好,被视为拉丁美洲最稳定和完善的市场之一。近年来,智利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绿色发展以及能源转型,对外资持欢迎态度。 智利是中国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已连续 13年蝉联智利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地位。双方在多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机制方面始终保持相互支持和配合。 矿业作为智利的支柱产业之一,过去十年在智利 GDP构成中平均占比超过10%,同时也为智利全国提供了 10%的就业机会。智利未针对外商参与矿业投资设置专门的法律限制,必和必拓公司(BHP)、英美资源集团(Anglo American plc)等知名矿企均在智利有所布局。 上述蒙古、赞比亚和智利均已加入“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与中国贸易关系良好,对华贸易政策稳定,未发生明显贸易摩擦事件,亦未在贸易政策方面对选矿设备及备件等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加征高额关税或设置特殊的贸易障碍。 2)本次募投项目地及其他主要的销售地区对华长期保持良好的贸易往来关系 秘鲁、蒙古、赞比亚、智利等国家矿产资源丰富,受益于中国对矿产资源等大宗商品的持续需求的影响,对华整体保持贸易顺差。 以秘鲁为例,过去十年,秘鲁对中国出口保持快速增长。2024年秘鲁对中国出口总额达到 252.25亿美元,较 2014年提升 262%。其中,矿产品是秘鲁出口至中国产品的主体,自 2014年起矿产品出口占比持续超过 80%且不断提升,并于 2024年达 91%的历史高位。2024年秘鲁对华贸易顺差达到 106.9亿美元,中国为秘鲁第一大贸易伙伴。 鉴于上述国家在对华贸易中整体处于顺差状态,中国作为其关键出口国的地位不断巩固,上述国家主动发起重大贸易摩擦的动机较弱,整体双边经贸关系具备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行人面临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较低。 综上所述,尽管发行人产品受全球经济波动的直接影响相对有限,且整体面临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的可能性较低,但若发生极端情形,发行人仍可能受其严重影响,因而导致境外市场需求疲软、境外客户合作出现波动、境外新客户拓展不及预期等不利的经营情况出现。对此,发行人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3)发行人已采取的有效的应对措施 1)积极布局海外生产基地 近年来,发行人持续围绕全球矿产资源富集区域推进海外生产基地的战略布局。目前已建成及规划中的海外生产基地覆盖蒙古、赞比亚、秘鲁与智利等国家,均属世界范围内重要的铜矿资源产地。随着各生产基地陆续建成并投入运营,发行人将显著增强对客户产品与服务需求的快速响应及本地化交付能力,有力支持区域市场开拓,并赢得当地矿山客户的认可与信赖。 发行人海外生产基地生产工艺成熟后,将主要依托当地产业链和技术工人,本土化程度较高,获得收益的同时有效带动了当地的就业和税收。在面临贸易摩擦时,当地子公司可直接实现本地生产与供应,从而有效规避因关税壁垒等贸易限制措施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此外,通过构建覆盖多个区域的生产基地网络,若某一国家因政治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生产受阻,发行人可凭借多基地协同与产能调配,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资源互补和产品调剂,增强全球供应链韧性和风险抵抗的能力。 在当前全球市场竞争格局下,选矿设备龙头如伟尔集团(WEIR)、美卓公司(METSO)等,均已于矿产资源富集的区域逐步建立生产基地网络,构建覆盖面广泛、响应及时的本地化供应体系。发行人所采取的措施与上述行业龙头企业具有高度一致性。 2)进一步发展国内业务,为发行人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收入分别为 32,754.07万元、41,867.40万元、36,333.98万元和 18,646.78万元,整体规模保持稳定。未来,发行人将持续加大对国内市场的资源投入,多维度拓展国内业务:纵向深化与现有客户的战略合作、横向积极开拓新客户群体,并依托持续研发与创新更好地响应国内市场需求等。通过扩大国内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发行人将有效增强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等外部风险的能力。 3)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增强发行人产品市场竞争力 相比市场上的传统金属材料备件,发行人橡胶高分子材料耐磨备件在耐磨性、耐腐蚀性、环保性等方面有显著提升,能够从多方面有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具备一定市场竞争优势。如发行人在全球首创的锻造工艺复合衬板产品,达到了传统铸造工艺金属衬板耐磨性的 1.5-2倍。 未来,发行人将坚持以市场与行业技术发展为导向进行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 针对业务团队收集反馈的客户实际需求、产品功能瓶颈、行业新技术趋势等情况开展相应的研究与开发工作,推动产品优化升级,使其与行业、市场、客户需求更加匹配。同时,发行人将不断强化技术壁垒,提升客户粘性,从而即使在贸易摩擦等外部不确定环境下,仍能保持坚实的市场需求基础。 4)紧跟全球经济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发行人已在主要境外销售地区设有子公司或办事处,常驻人员通过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联系、维护客户关系、收集行业信息、投资政策信息等,能够帮助发行人紧跟当地经济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变化,从而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综上,发行人通过积极布局海外生产基地、持续拓展国内业务、强化技术研发创新,以及紧密跟踪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政策动向等一系列举措,提升经营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发行人业务的长效发展。 3、本次对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为“秘鲁年产 1.2万吨新材料选矿耐磨备件制造项目”。经逐条比对相关规定,该项目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中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4、是否涉及商务部和科技部颁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25)的出口管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就产品出口活动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且报告期内不存在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经核查,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发行人本次对外投资项目系在秘鲁利马大区卡涅特省自建厂房生产矿用耐磨备件产品。经对照商务部和科技部颁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25)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不涉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对应禁止、限制出口技术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不涉及商务部和科技部颁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25)的出口管制。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秘鲁耐普已依法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并已依法取得境外投资备案文件,完成境外投资及外汇登记;秘鲁耐普已取得项目施工建设阶段所需的各项许可,目前正在办理环境及市政相关的运营阶段许可文件,预计项目所涉全部许可审批均能在投产前取得,不存在无法预计的不确定性风险。 2、发行人主要产品分为选矿设备和选矿备件。其中,选矿设备的销售易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而选矿备件作为消耗类产品,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较有限;本次募投项目地及发行人其他主要的销售地区政治环境及对华贸易政策稳定,且长期与我国保持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发行人面临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较低;发行人已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包括积极布局海外生产基地、持续拓展国内业务、强化技术研发创新,以及紧密跟踪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政策动向等,该等措施能够一定程度增强发行人经营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为其业务的长效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发行人本次对外投资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不涉及商务部和科技部颁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25)的出口管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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