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60159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根据本制度 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 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相关业务部门 应在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应由董事 会秘书对下列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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