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60159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1:55:3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外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9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以及监
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
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3、责任与权利对等;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
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
理方案,并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逐级上报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
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制度以及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
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讨;
3、通报批评;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5、赔偿损失;
6、董事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2、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十一条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如相关责任人员为公
司董事,由公司股东会视事件情节做出处理决定;如相关人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做出处理决定;其
他相关责任人员由公司总经理视事件情节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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