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60159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 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1、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且必要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3、公司应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重大收购重组或 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3、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公开发布 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 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四)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 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五)电话咨询;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 者可利用咨询电话等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须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 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 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4、公司通过咨询电话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 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六)现场参观; 1、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 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七)公司网站; 1、公司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2、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 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八)公司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项沟通机制。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 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立或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 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须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 司须及时归集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 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公司须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 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 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 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 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公司须采取下列 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 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须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 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师 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 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公司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 公告; (三)公司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 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 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公司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 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解决方案;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 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 告。 第二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公司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 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 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