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60159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9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 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及对外投 资目的地的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 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 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 资行为。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依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 其授权机构或人员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行使审批决 策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 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 对投资做出决策和修订。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协助有 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 对付款及相关流程进行审核。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 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十条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与对外投资项目相关的财务指标。投资 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 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 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根据董事 会授权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任何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应按照中国及公司证券 上市地相关规定或规则执行。 第四章 对外股权投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在确定对其他企业股权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 取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 指标。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 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协议的签署及 其他活动需符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 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 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 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 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 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 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 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回收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大量补充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监 管规范、《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做好资产评估,防止公司 资产不当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必须 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 密义务。各知情人员均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 透露、暗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 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子公司 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 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章 投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对外投资过程中因故意或严重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 2、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 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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