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60159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2:00:55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外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9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
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及对外投
资目的地的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
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
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
资行为。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依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
其授权机构或人员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行使审批决
策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
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
对投资做出决策和修订。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协助有
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
对付款及相关流程进行审核。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
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十条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与对外投资项目相关的财务指标。投资
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
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
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根据董事
会授权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任何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应按照中国及公司证券
上市地相关规定或规则执行。

第四章 对外股权投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在确定对其他企业股权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
取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
指标。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
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协议的签署及
其他活动需符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
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
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
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
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
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
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
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回收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大量补充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监
管规范、《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做好资产评估,防止公司
资产不当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必须
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
密义务。各知情人员均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
透露、暗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
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子公司
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
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章 投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对外投资过程中因故意或严重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
2、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
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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