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601598):总经理工作细则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9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 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负责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是公司经理层及其成员工作的基本行为规范,是 指导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办法和操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基本 依据。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首席数字官、总法律顾问(首席 合规官)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分工 第五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 席数字官、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 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决策相关 经营管理事项。 第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管人员的职责: (一)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分工或总经理的授权, 分管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方面的工作,协调公司部门之间的工作, 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因工作需要时,接受总经理委 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由《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数字官、总法律顾 问(首席合规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报告董事会决议实施 情况,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 运用和企业盈亏情况,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 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管人员在行使公司赋 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 利的机会; (三)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 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十三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 考核。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经理层落实公司党委决策部署,根据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执行和落实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制度安排, 是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授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和《公司章 程》规定由总经理决策的部分事项开展集体研究讨论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事项(具体按照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 及《中国外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等执行); (二)《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首席数字官、总法 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商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三)总经理认为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正式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因特殊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委副书记可视议题内 容参加或者列席,纪委书记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 当列席,议题相关单位或部门人员可以在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相关议 题时列席;会议主持人指定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 保证出席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总经理同意,可采用 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可委 托会议出席人员代为召集和主持,并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 容、出席、列席等。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和组织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为主,也可通过通讯 方式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一般情形下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参加会 议人员,并送达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人员,应在会前向公司总经理请假 并获得批准。根据工作需要,未能到会人员可通过书面形式就与之 有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 会议主持也可以临时中断会议的进行,在条件成熟时继续会议直至 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 提交会议决策事项应在会前履行相应报批审核程序,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正式提交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决策实行集体决策,提交会议决 策事项实行“一题一议 ”,出席会议人员逐一发言,公司总经理末 位表态,一般应经过以下决策程序: (一)议题提报单位或部门应先就待决策事项进行简要汇报, 随后公司分管领导进行补充说明,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视需发表意见。 (二)与会人员应就该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 态。 (三)在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公司总经理末位表 态,根据讨论情况对各方意见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涉及 多个决策事项的议题,应按照上述决策程序依次逐项充分讨论。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并就会议决定事项编制和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 发,印发范围一般包括公司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和会议决定事项相 关单位或部门等。根据执行会议决定需要,可适当扩大印发范围。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文件材料应保存十年;会议纪要 一般应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参加会议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姓名; (三)会议讨论议案; (四)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 (五)会议作出的有关决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对需要 向董事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应以专 题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保密规定,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 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并 收集反馈落实情况,对于会议特别关注的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同意后,通过公司督办系统进行线上督办。 第四章 资金运用权限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 得违规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 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 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违规担保。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报 告义务,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重大 问题随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的内容分为年度工作报告和临时工作 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执行情况;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情况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该报告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其知情后及时向董事会作出临时报告: (一)重大经营管理风险事项; (二)报告期间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时,公司资 产发生重大损失时; (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重大合同执行或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 项; (五)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中止; (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可能依法负有重大赔 偿责任; (七)公司面临重大行政处罚等; (八)因公司利益受到突然或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 侵害而必须及时作出决定,在董事会多数董事知情情况下,总经理 对公司事务应急行使了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后;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和资产运作 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除本细则的规定外,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就执行公司职务、 行使总经理职权的情况,在合理时间内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 要求作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 有关公司的经营业绩、重要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 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审计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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