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龙马(603686):福龙马: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2:05:14 中财网
原标题:福龙马:福龙马: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556号
致: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9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8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9日14点30分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桂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5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4,192,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6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386,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95%。

2、根据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5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0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9,386,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9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与方式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修订<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482,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1564%;反对599,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125%;弃权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9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5.2216%;反对599,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4832%;弃权1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95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3,150,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625%;反对923,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972%;弃权1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0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222,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481%;反对879,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449%;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7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张桂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0,125,79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9,21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张西泠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0,106,00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9,415票。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程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0,045,10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8,519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王廷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0,078,60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2,015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沈维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0,017,91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324票。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黄兴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0,032,81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6,222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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