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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0012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22:20:42 中财网

原标题:永泰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海字第055-1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编:100022
目 录
目 录...............................................................................................................................1
...............................................................................................................................2
释 义
正 文...............................................................................................................................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7
...................................................................................................7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设立.........................................................................................................10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0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1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8
.....................................................................................21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8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8
.............................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变化.....................................................29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9
.................................................3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4
.....................................................................................34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审核要点》核查事项.................................................................................35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40

公司、发行人、永 泰运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认购对 象、永泰投资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永泰秦唐宁波永泰秦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泰运发起人、股东)
永泰天极上海永泰天极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内蒙古永泰运内蒙古永泰运化工物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永泰天极控股子公司)
永泰艾力青岛永泰艾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喜达储运喜达储运(上海)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永港海泰上海永港海泰物流有限公司(喜达储运控股子公司)
凯密克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曾用名为宁波凯密克国际货 运代理有限公司
湖北永泰运永泰运(湖北)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凯密克全资子公司)
永港物流宁波市永港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曾用名为宁波市北仑永港油 品有限公司
绍兴长润绍兴长润化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浩彩源绍兴市上虞浩彩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长润全资子公司)
永泰运汽配浙江永泰运汽配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全资子公司,现为控股子公司)
永泰运新能源永泰运(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鸿胜物流湖南鸿胜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鸿胜科技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新鸿胜化工长沙永泰运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湖南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全 资子公司)
长沙供应链永泰运(长沙)供应链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永泰运新材料永泰运(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甬顺安供应链宁波甬顺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宁波迅远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甬顺安供应链控股子公司)
宁波建运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甬顺安供应链控股子公司)
天津永泰运永泰运(天津)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曾用名为天津瀚诺 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永泰运供应链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绍兴海泰绍兴海泰化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嘉兴永泰运嘉兴市独山港永泰运化工物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睿博龙天津睿博龙智慧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曾用名为天津睿 博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永泰运永泰运化工物流(义乌)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太仓永泰运永泰运化工物流(太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嘉兴海泰嘉兴海泰化工物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百世万邦青岛百世万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永泰运科技宁波永泰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嘉州供应链浙江嘉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康柏新材浙江康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嘉州供应链控股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康 柏新材料有限公司
嘉昇化工浙江嘉昇化工有限公司(康柏新材全资子公司)
康柏供应链嘉兴康柏供应链有限公司(康柏新材全资子公司)
上海罐通罐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永泰运电商永泰运(宁波)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现 已转让全部股权),现更名为宁波语宁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圣旺泰南京圣旺泰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乌海圣旺泰圣旺泰(乌海)化工物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圣旺泰全资子公司)
圣旺泰化工圣旺泰(南京)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圣旺泰控股子公司)
格泰化工浙江格泰化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香港永泰HONGKONGYONGTAICHEMICALLOGISTICSCO.LTMITED(全资 子公司)
美国罐通GeneralTankContainersCo.Ltd(香港永泰控股子公司)
迪拜国际YTYCHEMINTERNATIONALFZE(全资子公司)
迪拜永泰YONGTAISHIPPINGL.L.C(迪拜国际全资子公司)
镍神新材宁波镍神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控股子公司,现为参股公司)
香港镍神NishenNewMaterialsLimited(镍神新材全资子公司)
青岛永港海泰青岛永港海泰物流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湖南永泰运湖南永泰运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高永国际宁波高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永佑国际宁波永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参股公司)
上虞英特拉绍兴上虞英特拉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永泰运供应链参股公司)
嘉兴中集中集赛维罐箱服务(嘉兴)有限公司(嘉兴海泰参股公司),曾用名为 嘉兴中集博格罐箱服务有限公司
江辰智能宁波江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曾用名为宁波江宸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发行人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章程》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
《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2025修订)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审核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订)
《审计报告》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5]18700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4]24667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3]2608号”《2022年度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5]37253号”《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募集说明书》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 订稿)
《法律意见书》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 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5]海 字第055号)
《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 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2025] 海字第056号)
《境外法律意见》中国香港李绪峰律师行出具的关于香港永泰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律 师事务所RockvilleLawGroupLLC出具的关于美国罐通的《法律意见 书》;迪拜律师事务所WinsonPartnersandLegalConsultantsLLC出具 的关于迪拜国际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6月
补充核查期间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本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海字第055-1号
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2025]海字第055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5]海字第056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财务报告期发生变更,且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在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后亦发生了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起使用。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境外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且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价格为18.5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因发行人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18.23元/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分公司取得的专项信用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境外主要子公司所在地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及发行人住所地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永泰投资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永泰投资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永泰投资之间产生其他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夫妇控制的永泰投资,未超过35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夫妇控制的永泰投资。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8.5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因发行人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18.23元/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永泰投资承诺其取得的发行人向其发行的新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永泰投资出具的承诺,发行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夫妇控制的永泰投资,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1.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分公司取得的专项信用报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境外主要子公司所在地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发行人住所地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1,598,272股,因发行人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调整为21,941,854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之(一)的规定。

4.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即2024年12月3日)已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之(二)的规定。

5.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系向确定对象永泰投资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了完整披露,不存在需要就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补充披露的事项。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陈永夫3,200.0030.81
2永泰秦唐655.006.31
3王巧玲600.005.78
4久实优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2.973.88
5德清锦烨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285.952.75
6谈国樑248.202.39
7杭州财通尤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32.562.24
8彭勋华200.001.93
9赵伟尧165.911.60
10闰土锦恒(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165.911.60
注:发行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在“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中列示,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553,864股,占总股本的4.38%。该等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陈永夫、王巧玲及永泰秦唐。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述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永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永夫、金萍仍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导致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主体资质证书编号内容发证日期 /有效期发证机关变动情况
浩彩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306001320250009 9经营方式:带储存经营,仓储经营 许可范围: 剧毒危险化学品:2,3-二氢-2,2-二甲基苯并呋喃-7-基-N-甲基氨基 甲酸酯、三氧化二砷(100t);氰化钠、氰化钾(50t);苯基异 氰酸酯(30t);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氯酸钠(190t)、过氧化二异丙苯[52%< 含量≤100%](320t); 其他危险化学品:硫酸、盐酸(320t)、过硫酸钾、过硫酸钠、 过硫酸铵、漂白粉、过氧化碳酸钠水合物等2025.08.11 /2028.08.10绍兴市应急 管理局换证
新鸿胜化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CSX-05-危化经许 [2025]第669号经营方式:仓储经营 许可范围: 易制爆产品:一甲胺溶液; 易制毒产品:甲苯、丙酮、2-丁酮、三氯甲烷; 一般危化品:二甲苯、苯、甲基丙烯酸等2025.08.07 /2026.05.17长沙市应急 管理局换证
康柏新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304001320250000 4经营方式:带储存经营、不带储存经营(票据贸易) 许可范围: 带储存经营:一氯二氟甲烷、氦[压缩的] 不带储存经营(票据贸易):异丁烷、1,1-二氟乙烷、1,1,1-三氟 乙烷、1-氯-1,1-二氟乙烷、丙烷、二氟甲烷2025.08.05 /2028.08.04嘉兴市应急 管理局新增
永泰运科技无船承运人备案从事进出中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2025.07.07 /-浙江省交通 运输厅新增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运输方式:海运,陆运,空运 货物类型:一般货物,国际展品,过境运输,私人物品 服务项目: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 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短途运输,运输咨询 特殊项目:多式联运,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私人信 函及县级以上党政军公文除外新增
嘉兴海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浙交运管许可嘉字 330482101211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 大型物件运输、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2.2项、2.3项、第 3类、4.1项、4.2项、4.3项、5.1项、5.2项、6.1项、6.2项、第 8类、第9类、剧毒化学品、危险废物2025.07.28 /2027.01.19嘉兴市交通 运输局换证
天津永泰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津(保)危化经字 [2019]000028经营方式: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许可范围:乙酸酐、硫酸、盐酸、甲醛溶液、氢氧化钠溶液等2025.03.11 /2027.12.03天津港保税 区行政审批 局换证
永泰运汽配二手车出口业务备案新增永泰运汽配为二手车出口企业2025.08.14 /2026.08.13新增
嘉昇化工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证TS9233162-2026设备品种:罐式集装箱 充装介质类别:低压液化气体 充装介质名称:氯二氟甲烷R22;1,1,1,2-A四氟乙烷R134A、 混合制冷剂R404A、混合制冷剂R406A、混合制冷剂R407C、混 合制冷剂R410A、混合制冷剂R507A2022.09.05 /2026.09.04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销
 气瓶充装许可证TS4233A42-2026设备品种: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充装介质类别:低压液化气体 充装介质名称:氯二氟甲烷(R22);1,1,1,2-四氟乙烷(R134a); 五氟乙烷(R125);混合制冷剂(R404A);混合制冷剂(R406A); 混合制冷剂(R407C);混合制冷剂(R408A);混合制冷剂(R409A); 混合制冷剂(R410A);混合制冷剂(R507A)2022.09.05 /2026.09.04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销
 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许(浙) 33048220089经营范围: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2024.07.15 /2029.07.14平湖市农业 农村局注销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330400MA7D4N XE0R001X2020.10.15 /2025.10.14注销
永港物流二手车出口业务备案新增永港物流为宁波市二手车出口企业2024.08.23 /2025.08.22到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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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嘉兴中集物流辅助服务843,657.801,769,826.34170,995.49126,383.40
高永国际物流辅助服务45,832.28185,415.44177,859.473,160.
青岛永港海 泰物流辅助服务3,761,323.307,727,151.552,088,980.39
永佑国际物流辅助服务6,781,619.012,332,540.47362,197.43
上虞英特拉物流辅助服务84,307.82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嘉兴中集物流辅助服务1,509.43165,563.21354,222.21456,523.61
嘉兴中集水电费216,638.05447,165.77452,012.59360,899.58
嘉兴中集其他2,710,111.5621,693.40255,268.87
高永国际物流辅助服务635,563.571,825,776.37857,798.34198,108.38
永佑国际物流辅助服务3,756,160.933,526,730.582,091,993.36
青岛永港 海泰物流辅助服务18,000.00
永泰运电 商物流辅助服务12,264.15
永泰运电 商水电费44,010.75
上虞英特 拉物流辅助服务300,975.03555.65
上虞英特 拉水电费64,097.7921,316.48
上虞英特 拉其他7,600.94
2.关联租赁
单位:元

承租方租赁资产种类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嘉兴中集房屋建筑物及 机器设备1,413,328.252,710,111.562,515,229.952,424,576.43
上虞英特 拉土地使用权183,486.24
3.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永泰运电商销售固定资产623,652.41
永泰运电商采购固定资产935,780.21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交易内容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关键管理人 员薪酬245.53722.02754.701,267.86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项目关联 方2025.06.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 账款嘉兴 中集1,250,533.3962,526.671,171,434.4958,571.721,219,398.0660,969.901,126,144. 9856,307.25
应收 账款高永 国际481,125.0224,056.26891,731.1744,586.5686,410.134,320.51194,435.589,721.78
应收 账款永佑 国际1,779,193.3588,959.67936,830.3446,841.52143,317.267,165.86
应收 账款上虞 英特 拉119,502.425,975.1312,343.36617.17
应收 账款青岛 永港 海泰17,100.00855.0018,000.00900.00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关联方2025.0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应付账款嘉兴中集338,650.00264,629.0058,640.0056,985.00
应付账款高永国际4,863.6953,382.705,903.503,160.00
应付账款青岛永港 海泰1,643,903.862,754,547.421,166,644.73
应付账款永佑国际3,199,600.35475,371.5683,624.91
应付账款上虞英特 拉5,743.0017,840.00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