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次修订稿)》(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第一条 |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 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同
时结合本次同
步修订的《公司
章程》等相关制
度,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满足
公司治理规范
化要求进行修
订 |
第三条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 |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六)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六)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
第四条 | ……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六条 |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
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四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
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
形者除外。 | |
第七条 |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 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年
修订)》进行适
应性修订 |
| |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第八条 |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权,均应当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
…… |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
均应当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 | 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同
时结合本次同
步修订的《公司
章程》等相关制
度,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满足
公司治理规范
化要求进行修
订 |
第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
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 |
第十条 |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
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论在
一般情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
事会的批准同意。 |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
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
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论在一般情
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的
批准同意。 | |
第十一条 | 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 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
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
第十四条 | 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
查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对关
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
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
东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
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
料。 | |
第十七条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十八条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 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年
修订)》进行适
应性修订 |
第二十条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
第二十一
条 |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七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 |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本制度第七条所述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 |
第二十二
条 |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
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低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关联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低于5%的关
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公司
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
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
准。 | |
第二十六
条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第(十一)项至
第(十四)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第(十二)项至
第(十五)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 | |
第二十八
条 |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
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审批等
义务,但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获准豁免履行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的,还应当判断是否需履行
《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相关审议程序。
如是,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公司履行交
易相关审议程序时同样应当回避表决。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应当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
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
保。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获准豁免履行关联交
易股东会审议程序的,还应当判断是否需
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相关审
议程序。如是,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公
司履行交易相关审议程序时同样应当回
避表决。 | |
第二十九
条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
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交易免于按照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应当判断是否需履行《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 | |
| | 审议程序。 | |
第三十条 |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低于”
不含本数。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
于”均不含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