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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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2:45:5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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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山大电力:舆情管理制度

山东
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山东
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山东
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组织和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处理舆情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和核实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及时收集和监控舆情动态,分析和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高度敏感,快速反应和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危机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与媒体、投资者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避免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谣传;(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舆情应对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条各类舆情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至董事会秘书以便做出快速反应;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制定和采取处置措施,并视舆情严重程度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的处置: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理。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及对外沟通工作,除公司公告外,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公司自有媒体平台等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发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置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取经验,总结成果及不足,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关联方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山东
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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