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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30160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2:46:00 中财网
原标题:山大电力: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投票程序
第六条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股东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票数,即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投出的总票数多于其持有的累积投票权总票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投出的总票数少于其持有的累积投票权总票数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股东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第九条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的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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