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新材(83979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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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7:40: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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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和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
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1
辽宁
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
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23: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
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
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以及《辽宁
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它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投资者关系顾问;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它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年度报告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它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秘办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秘办进行信息采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董秘办可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首发上市后,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收集投资者关注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档案由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管理,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辽宁
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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