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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新材(83979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7:40:25 中财网
原标题:东和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4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6: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名独立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下设内部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如下: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

如遇紧急情况,公司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迅设备举行;只要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委员在会议过程中能听清其他委员的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本人因故确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对内部控制体系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外部审计机构同时提供咨询服务;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含签字、邮件等形式)、举手和口头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在有委员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在其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委员会成员利益相关的议题时,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表决的方式召开。书面议案以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供董事随时查阅。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不时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更新及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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