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68802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瀚腾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具体被冻结涉及的账户如下: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案件一: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浙0291民初1354号】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8月,公司与威晟汽车签署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并于2022年4月、10月及2023年2月双方先后签署三份《设备采购补充协议》。公司如约供货,但威晟汽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025年2月17日,瀚川智能因与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宁波高新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5年 3月 18日出具的案件受理通定书,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威晟汽车所有的价值2,751,422元的财产。案件受理后,威晟公司即于2025年4月18日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请总金额为12,280,388元的反诉【(2025)浙 0291 民初 1354 号之一】,法院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了裁定,保全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2,280,388元的财产。上述案件已开庭待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1、瀚川智能诉威晟汽车(本诉) (1)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8JR2G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景江路1839号 法定代表人:戴宏鸣,董事长兼总经理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方2021年8月31日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MC20210826001)《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MC20210826002)以及2022年4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含税金额686,000元)、2022年10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含税金额 71,000元)、2023年 2月 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含税金额8,000元)中的到期未付货款共计1,497,2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254,222元(以到期合同金额为基数,按合同金额的 0.05%/日向卖方支付滞纳金计算),前述共计2,751,42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进展 该诉讼分别于2025年6月25日及2025年7月24日召开庭审,案件目前 待判决。 2、威晟汽车诉瀚川智能(反诉) (1)当事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8JR2G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景江路1839号 法定代表人:戴宏鸣,董事长兼总经理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 判令 反诉被告 向反 诉原告支 付滞 纳金 2,690,250(1,935,000+755,250)元;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 2,07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6,888,233元;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质保损失298,000元;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律师费308,905元、保全担保费25,000元;以上合计12,280,388元。请求法院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 该诉讼分别于2025年6月25日及7月24日召开庭审,案件目前待判决。 案件二: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瀚川智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5)苏0591民初5822号】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6日,佛山金银河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货款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25年 3月 25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5)苏0591民初5822号】。法院于2025年3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因佛山金银河申请,法院裁定对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000,000元。2025年6月3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提起上诉。 (二)当事人 1、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7453H,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法定代表人:张启发。 2、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0566944194,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32号,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 以上二项数额暂计5,0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保函费2,500元及差旅费;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判决情况 1、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限额内的未付款为基数,自2025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驳回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25年6月13日提起上诉。 案件三:深圳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5)苏0591民初6442号】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5日,深圳诚捷因与瀚川智能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货款3,8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合计4,152,113.1元。法院受理该案件,并于2025年4月1日出具应诉通知书【(2025)苏0591民初6442号】。2025年4月15日,因深圳诚捷申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4,152,113.10元。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二)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19259J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富川科技园诚捷智能厂1层及2层、3层4 层 法定代表人:呙德红,职务:董事长 2、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8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本金3,84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至货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25日为312,113.1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4,152,113.1元。 (四)判决情况 1、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38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 2024年12月25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12,113.1 元,另以 384 万元限额内的未付款为基数,自2024 年1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0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25年6月17日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关于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其他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等,经公司初步核查了解,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系银行收到有关部门的冻结通知。 三、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8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合计42,679,973.59元,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6.56%,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末净资产的6.32%,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货币资金的23.44%,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末货币资金的37.05%。 其中,募集资金被冻结账户余额合计为252.02万元,被冻结资金金额相对较小。被冻结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为“智能换电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和“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公司会尽快处理相关案件纠纷,妥善解决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 除冻结金额外,以上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正常周转使用。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对公司的正常运营短时间内不会造成影响,未对公司整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公司采取的措施及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上部分案件已经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尚未判决;部分案件已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本次保全措施系法院在案件立案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的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公司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同时积极与法院、申请人沟通协商,充分听取专业法律顾问单位的意见,依法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尽早解决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账户冻结可能影响公司的账户使用以及款项支付等,并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同时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涉及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金额合计为252.02万元,保荐机构提请广大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变化、资金安全等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 陈李彬 袁业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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