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固利(301487):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在充分尊重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确定合理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制定本规划时,公司着眼于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综合考虑实际运作情况、发展目标、现金流量状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对股利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三千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③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百分之百,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交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同时,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以及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②本期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基本情况;现金分红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以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的,应当说明该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③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并做出预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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