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科技(300698):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9:15:44 中财网
原标题:万马科技: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571号
致: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1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8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禾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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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661,3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0010%,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287,3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21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9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27,1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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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549,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3%;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5,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227%;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86%;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555,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3%;反对1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8%;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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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1,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038%;反对1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8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3%。

表决结果: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557,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6%;反对9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550%;反对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278%;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3%。

表决结果:通过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5,558,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3%;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4,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125%;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703%;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
总数的1.217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新增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61,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2%;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6,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211%;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703%;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6%。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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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刘煜
______________
项延海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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