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9:40:24 中财网
原标题:北方长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北方长龙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伟然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鑫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0次,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 ()现场检查次数0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 .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计划于2025年下半年开展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 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 则》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 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 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 行了核查,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 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存 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承诺不适用
4.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不适用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8.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不适用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0.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继续保持与发行人“五独立” 的承诺不适用
12.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 的承诺不适用
13.关于所持股份权属清晰及无受限 情况的承诺不适用
14.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的不适用
承诺  
15.关于瑕疵房产租赁的承诺不适用
16.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7. 关于发行人历史上股权转让相关 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改情况2025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 司出具了《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北 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发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 亏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认真反 思,采取切实措施进行了内部整改和 追责,要求从业人员在投行业务中持 续加强对于行业的研判,聚焦行业发 展前景及成长性,及时跟进了解在审 项目未来业绩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杨伟然 赵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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