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6008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19:40:51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汾酒: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资料目录
一、会议须知..............................................2
二、会议议程..............................................3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4
四、关于修订公司其他治理制度的议案......................110
五、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21
六、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125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会议须知,
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1.本次会议会务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
议期间的组织及相关会务工作。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必须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会议召开之前公司股东应该办理登记手续。

3.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
及工作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4.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确保大会
的正常召开,不得在会场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得有干扰
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后,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
状态。如出现违反本须知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5.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依法享有发言权、
质询权、表决权。

6.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会议召开期间临时要求发言的,
须向会务组登记,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能发言或质询。股东
发言要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发言或质
询内容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题有关。

7.大会主持人应当指定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5年9月19日9:30
二、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其他治理制度的议案》;
3.选举非独立董事;
4.选举独立董事;
5.投票表决;
6.宣布表决结果;
7.大会见证律师宣布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章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杏花村 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杏花村汾酒 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一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 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新增一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 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 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 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 认购股份数量为二亿九千八 百四十万股,出资方式为国有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西杏 花村汾酒(集团)公司,认购股 份数量为二亿九千八百四十万 股,出资方式为国有资产折股,
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1993 年7月5日。出资时间为1993年7月5日,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三亿 七千六百四十万股,面额股的每 股金额为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需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需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 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一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 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新增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删除原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内容,新增一节“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要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 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 者其他资产的交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的决策 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 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侵占资产的,公司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 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 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的法定义务,全体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 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 书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 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 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 会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 称、侵占资产名称、涉及金额 侵占起始时间、相关责任人等 内容。若同时存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 报告中注明所涉及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的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 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 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的议案: 1、确认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事实及 责任人; 2、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 3、确定清偿期限并向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出通知。 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上 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授 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 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被侵占资产;诺。
4、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产事实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 相应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 议,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免职。 对清欠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产执行不力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 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批准捐赠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3%以 上的对外捐赠;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 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要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须征得监事会的同意。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要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须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须予以配合。 由董事会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须予以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 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须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须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 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该组织负责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及该组织的负责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 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须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删除原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委托人 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删除原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的律师应出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 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须作出 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应当作出解 释和说明。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拒 绝作出答复,但需说明原因: (一)质询事项有待调 查; (二)回答质询将明显损 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涉及公司商业机 密; (四)质询与议题无关; (五)其他重要事由。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 作出答复,但需说明原因: (一)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二)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 股东共同利益; (三)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四)质询与议题无关;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 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 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 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 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 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 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 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就关联 交易事项投票表决时,由二名 非关联股东和一名监事参与 监票和清点工作,并当场公布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就关联交易 事项投票表决时,由二名非关联 股东参与监票和清点工作,并当 场公布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在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提出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进行审核,并分别经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向监事会推荐 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 人名单,并按规定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五)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三)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 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 事会对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进行审核,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向董事会推荐由 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候选人名 单,并按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 (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临时提案 的,最迟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 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提出,每一股 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
  
  
  
  
  
  
  
  
  
  
  
  
  
  
三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 举董事或监事临时提案的,最 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 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 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提出,每 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 数为限。董事的人数为限。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时,每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数是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乘以 拟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人数的积,股东可以将所拥有 的表决权数任意分配,但总数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 举。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时,每 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是其持有 的股份数量乘以拟选举董事、独 立董事人数的积,股东可以将所 拥有的表决权数任意分配,但总 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 的选举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 为限,在获得的选举票数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的一半的候选人中,按照获得 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 确定本次当选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东所持表决权一半的候选人中, 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 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事、独立董 事。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须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之 日起计算。
  
  
次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会一 般由9-11人组成,设党委书记 1名,副书记1-3名,其他党 委委员若干名。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会一般 由5-9人组成,设党委书记1名 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 名。
  
  
第九十八条 党委会的主要 职责: …… (二)发挥党组织领导核 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研究企业“三重一大”事项, 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党委会的主要职 责: …… (二)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 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研究企业“三 重一大”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须解除其职 务。(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须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须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 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 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 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 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须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须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 效。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
 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独立董 事,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删除原第一百零九条(新增独立 董事专节)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 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权责及工作程 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 会,董事会由7-13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3名 职工董事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7-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名,副董事长1-3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删除原第一百一十一条(新增专 门委员会专节)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有关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 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捐赠等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 所做出的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对外捐赠权限。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10%的对外投资权限; (二)资产处置(包括收 购、出售、置换等):董事会 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资产 处置权限; (三)关联交易: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批准实施。 本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 连续进行对相同交易类别的 各项相关交易,以其在此期间 交易的累计额确定计算。 (四)对外担保:对于未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且要遵守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除公司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例低于50%;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比例低于50%;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50%;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还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 他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 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
  
  
  
  
  
  
  
  
  
  
  
  
  
  
  
  
  
  
  
  
  
  
  
  
  
事的同意; 2、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并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偿付能 力; 3、公司对外担保期限一 般不应超过3年。在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对外担保不超过 5次。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 董事会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五)对外捐赠:公司对 外捐赠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3%的,由 董事会批准实施。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连 续进行对外捐赠,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积额确定计算。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原第一百一十八条(移至第 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长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书面会议 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 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 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第一百二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发出通知的时间;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 议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约定 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 由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须遵 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四)款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审议。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须在 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须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新增一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 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 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 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 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
 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 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 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 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 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一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 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 会成员为3-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 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
 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主任委员。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 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 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零三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根 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董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原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款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款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 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中增加两 段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 余股利与稳定增长股利相结合的 形式。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 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五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 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 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 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删除原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 面送出或邮件、电传方式进 行。删除原第一百七十九条
 新增一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 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三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
 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 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 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依据前款规定提议解散 公司的股东,须先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出关于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的议案并向股东大 会提交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书面证明 文件及相关资料,提议股东在 经股东大会就该议案审议并 做出决议后向人民法院请求 解散公司。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 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新增一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 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 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 员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本章程如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新增一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订时亦同。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