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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迈仕(30100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20:20:41 中财网
原标题:德迈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其他主体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呈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信息监控人员和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协助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门的联络工作。但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并不因为设置信息监控人员而免除。

若公司未向参股公司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参股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指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下同)、股东会/股东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三)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下事件: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持有公司中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
20、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1、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2)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或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在知悉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在知悉当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

有关责任人应当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检查和监督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其他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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