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图网联(835508):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20:26:02 中财网
原标题:殷图网联: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5508 证券简称:殷图网联 公告编号:2025-065
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依据 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份。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 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 自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 月内不得转让。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 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 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期间。15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 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 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 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 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 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 侵占公司资产。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 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 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 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
 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 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 侵占公司资产。
新增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的应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担 保事项; (十三)决定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五)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明确的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的应该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担保事 项; (十)决定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 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二)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明确的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4人 或独立董事人数不足2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召开 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独?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反馈意?。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内未作出反馈的,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或者不履?召集股东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或者不履?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召 集和主持。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 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持股东会,连续9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 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 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由本公司 承担。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由本公 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提交召集 ?。召集?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前提出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表决并作出决议。时提案并书?提交召集?。召集?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的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的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应当 在原定召开?前?少2个交易日公告, 并详细说明原因。第六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应当在原定召 开?前?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 明原因。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表决。如没有注明,则视为代理人有权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推 举代表主持。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或其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 市;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 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 市;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 市;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 市;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通过的其他事项。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 30%及以上时,且拟选举的董事或监 事的人数多于一人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时,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 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 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 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第八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 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其他方式表决结束时间,会议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现场会议上宣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其他方式表决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会的决议是否 通过,并应当在现场会议上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九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人 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召集人 的姓名或名称;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人 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会议议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各发言 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的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会议议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各发言 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第九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 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新增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新增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股东会决议另行
 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新增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解除其职务。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直接或间接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 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 他人行使;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 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 人行使; (七)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 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外,董事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第一百一十一条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外,董 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 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况。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 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附属企业”指受相关主体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附属企业”指受相关主体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级管理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 《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事项);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 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事项,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除遵守本章程第一百 〇二条、一百〇三条规定外,独立董事 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会还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三十条除遵守本章程第一百〇 五条、一百〇六条规定外,独立董事连 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易场删除
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 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 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的意见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 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 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 做的其他工作。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列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五)与内审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 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六)与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七)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应 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 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 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方可举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采取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采取一人一票。审计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监事会 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 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七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 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审计委 员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五)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 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七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 员发生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所列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第一百八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全部删除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 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 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多渠道、 多层次地和投资者进行沟通,但对尚未 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需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 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 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 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负责人。公司多渠道、多层次地和投 资者进行沟通,但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需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 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 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 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 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电子邮件;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资 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 定的方式。(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 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电子邮件;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资 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二百〇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第二百〇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二百〇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二百〇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第二百三十一条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第 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二百 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除提供担保等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进行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同 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 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七条。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 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 资产的比例,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 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 超过投资额度。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六 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 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三 十九条和二百四十条关于财务资助的 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 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 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二百二十八条和二百二十九条关于财 务资助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 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 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品种;
第二百五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 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 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删除
第二百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传、传 真、电子邮件或公告披露等书面方式进 行。删除
第二百六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 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签订合并或分立 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 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合并各方应当签 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七十条公司分立时,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五十六条公司分立时,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 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第二百五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新增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五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七十四条公司因有上条第(一)、 (三)、(四)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第二百六十一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 百五十九条第(一)、(三)、(四)项情 形而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 董事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二百七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六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
 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八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六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八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百八十四条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七十条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 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少于” “以外”不含本数。第二百七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少于”“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九十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且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七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九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八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1)《公司章程》全文按照《公司法》规定,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表述、删除“监事会”及“监事”等,仅涉及该等表述的修订。(2)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的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鉴于前述变动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且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故不在上面的修订对照表中逐一列举。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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