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柴动力(600218):全柴动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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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1日 16:20: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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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全柴动力:
全柴动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安徽
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议 程
时 间: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地 点:公司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
主持人:徐玉良董事长
一、董事长致开幕词
二、审议事项:
1 |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徐明余 |
2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徐明余 |
三、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询问
四、现场投票表决
1、推选监、计票人
2、由监、计票人验箱
3、各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
4、宣布现场投票结果
五、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签字
现场会议结束
目 录
1 ............................................03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08议案一: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责,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
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报告”、“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
因删除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除前述修改外,还修订了《公司章程》的部分其他条款,具体内容请见后附的修订说明。本次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安徽
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
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表决。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
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
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
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
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监事候选人。由
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
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
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每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上一届董事会提出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
单;
(二)由公司董事会将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交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时,应尽可能
征求股东的意见。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职权。审计委员会应由3名以上成员
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必须
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按照《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公司党委由7人组成,设书记1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按照《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公司党委由7人组成,设书记1 |
人,副书记1人,其中专职副书记1
人;公司纪委由5人组成,设书记1
人。公司党委和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委书记、
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公司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
司党委。 | 人,副书记1-2人,其中专职副书记1
人;公司纪委由5人组成,设书记1
人。公司党委和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书记、
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公司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公司党委。 |
第一百六十条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
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
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员进行酝酿并提
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
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
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按照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制度的要求,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建
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
伍,积极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公
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员
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
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
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
提出意见建议。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议事规则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除前述修改外,还修订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其他条款,具体内容请见后附的修订说明。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安徽
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 |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有权查阅及复制本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七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七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六)股东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或
通讯方式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
网络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的时间、投
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 |
第三十七条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
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
提名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
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监事候选
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
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 第三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
|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每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上一届董事会提出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
单;
(二)由公司董事会将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交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时,应尽可能
征求股东的意见。 |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
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
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
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
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 | 此条删除(条款顺延,下同) |
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
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独立报告。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顺延,下同):
第八十七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 |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
|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第七条
规定的董事一般职权外,还享有如下
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的关联交易)应进行认可;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
意。 |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第七条
规定的董事一般职权外,还享有如下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
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四)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
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
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
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
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
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 |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
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
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
间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一)、(二)、(八)、(十一)、(十三)、
(十五)项所规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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